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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关于完善试用期规定的一些思考           
试谈关于完善试用期规定的一些思考
企业内工会组织
论文摘要:本研究以广州地区952位企业员工有效样本调查资料为基础,以实证研究方法探讨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全与执行、职工权益维护、企业内工会组织三个因素都对企业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和谐性有着显著正向影响。据此,研究者提出了政府干预、保护、支持职工维护权益、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规范企业用工、加强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建设等改善劳动关系和谐性的具体建议。

一、问题提出
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与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生产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社会体系的状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但是,随着 4.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未做明确的规定。我国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五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第二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可见,我国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其下限,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总体上是供大于求,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特别是对试用期内的工资,总是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用人单位也往往会尽量压低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既要承当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又要忍受低工资的不利条件,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5.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过宽。LocALHosT在我国试用期基本上适用于初就业、新上岗的所有劳动者,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社会上的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在国外就有这种相关规定。例如,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与下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企业要求的试用期:(一)年龄未满十八岁者;(二)孕妇或抚育未满六周岁儿童的母亲:
(三)按卫生机关的指示应进行劳动安置者:(四)根据职工和双方企业的相互协议,有另一企业转来工作的职工;(五)其丈夫在服正规军役的妇女。

二、关于完善试用期规定的建议
1.缩短试用期最长期限。笔者认为试用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既可,这样规定既能实现约定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各国对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也普遍比我国短。例如: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1988年2月5日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要求的试用期:(一)年龄未满十八岁者;(二)孕妇或抚育未满六周岁儿童的母亲;(三)按卫生机关的指示应进行劳动安置者; (四)根据职工和双方企业的相互协议,有另一企业转来工作的职工;(五)其丈夫在服正规军役的妇女。
5.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期工资,而这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确定,是以解除前月平均实得工资,还是以解除前一个月的实得工资为准,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可以当事人请求为准,若法院主动作出,则以较高的为准。这样规定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6.在劳动者提起因试用期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此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了长时间的官司,关系己经破裂,恢复合同的做法显然对劳动者不利。笔者认为这时应该做如下处理:若劳动者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法院应该支持;若劳动者不愿意,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行为有效,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己被录用劳动者的解除做法一样,垠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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