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征收补偿协议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司法救济           
征收补偿协议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司法救济
收补偿协议所遭遇的尴尬并非独有,一直饱受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面临同样问题,根源还得从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入手。在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已成为一种趋势。有合同就有争议,有争议就需要解决。解决行政合同所引起的纠纷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制度。
  众所周知,现行《行政诉讼法》是在人们尚未充分认识行政合同性质的情形下出台的,因此该法难免存在不适合对行政合同进行审查之处,具体表现在救济制度的构建上仅是对相对人的单向救济。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这种单向性救济制度实际上剥夺了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事实上,行政合同争议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条款基础上产生的,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不一定就是相对方,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故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单向性规定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在立法上对行政合同没有确认,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理论尚未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人们明显感到完全运用民法原理解决行政合同问题是不妥当的,这种救济方式难以体现行政合同的内在价值,不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整理:WWW.YbAsk.COM 。
从行政合同的性质、权利、义务、内容以及适用原则的分析来看,显然行政合同是行政法上的产物,行政合同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其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理应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调整。因此,在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方面,应肯定行政诉讼是惟一的司法救济途径。
  据此,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尽快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或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针对行政合同纠纷的特点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建立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具体应包括:1.突破只允许相对人起诉的规则,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起诉权和反诉权;2.合理配置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双方当事人负同等举证责任;3.对行政合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确定可适用调解原则;4.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合同的履行,但如果不损及公共利益,也可以暂停履行合同;5.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并严格落实,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违约或违法侵权的行政合同行为、纠正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西部生态补偿立法问题探析
    征收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宪法法
    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碳税征收与能源密集型产业能
    试析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研究
    SL1608补偿声波测井过程中的
    日本行政损失补偿制度借鉴
    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及补偿分
    浅谈碳关税征收对我国外贸的
    浅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