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CPA审计制度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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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法(Accountants act)”以及“会计与公司监管法(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 ity act)” 安然事件等会计丑闻的频频曝光,促使各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加坡在2004年对《会计师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颁布了《会计和公司监管法》(the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ct)。其修改的法案及新颁布的法案均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根据2004年《会计师法》,新加坡公共会计师委员会(The PublicAccountants Board,PAB)及《会计和公司监管法》将原PAB机构和公司注册局(Reg-istry of Companies and Businesses,简称RCB)合并,成立会计和公司监管当局(Accounting&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ACRA)。PAB和RCB的各项工作由ACRA继承。ACRA的成员包括1名主席,lO至15名其他成员,所有成员均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共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公司设立的审批;控制和规范公共会计师、会计公司的职业行为;执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律条令等。根据《会计师法》,为了履行其职责,ACRA经财政部允许,下设公共会计师监管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antsOversight Committee,简称PAOC),PAOC的成员从ACRA中产生,其中必须包括1名公共会计师。PAOC协助ACRA履行其职责,具体包括管理公共会计师、会计公司的注册;安排公共会计师的考试、后续教育与培训;协助ACRA制定公共会计师的职业准则、方法程序等。根据2004年《会计师法》及修改过的《协会法》(theSocieties Act),ICPAS由一个法定的团体改组为一个非法定性的会计职业协会。 《会计和公司监管法》强调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规定审计师应该在其报告中指出: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交易经过授权;会计账目是否进行正确的处理;收入、支出与资金的投资以及资产的获取和处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它也赋予审计人员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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