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PA审计失信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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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PA审计失信问题的研究
所谓诚信,是以己之诚换他人之信。诚信是做人之本,尤其是对于会计师行业这类处于中介地位的个人、机构而言。会计师行业的存在与发展取决于公众对会计师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信心,这种信心源自于公众对会计师技术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感的认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目标不应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是为公众服务,保护公众利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谋取私利而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则会降低整个审计行业的信誉。而信誉降低的必然结果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的质疑。 一、会计师事务所失信的原因分析 (1)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它的收入来源于所服务的对象。如今全国共有近5000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上市公司仅1000多家,僧多粥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事务所往往需要一个较为固定的客户圈,为了维护与客户的关系,必然会屈从于压力,不顾自己的信誉牺牲诚信迁就公司甚至与其共谋舞弊。有学者曾对323位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其中竟有181位对有时难免违心地出具了带有虚假成分的审计报告的目的回答是要搞好与客户的关系,占被调查,人总数的54.68%,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会为了与客户搞好关系而失信。另外我国事务所数量偏多而且规模偏小,不具有规模较大的事务所的成本优势,因而只能提供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收费的审计服务。 (2)我国目前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是有限责任制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该行业的特点,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作为有资格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只有200万元,这与其收入及相关责任很不相称。wwW.YbasK.coM并且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形式以行政法律责任居多,很少涉及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有,相对于广大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而言。亦是杯水车薪,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在具体的处罚执行中过于宽松,往往以“体制问题”、“初级阶段”为借口而网开一面处以“轻罚”。很明显,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不够。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CPA审计失信的原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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