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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PA审计失信问题的研究           
对CPA审计失信问题的研究
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CPA的信赖程度不相称。而合伙制是一种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那么该组织形式无疑对遏制CPA造假最具有威慑力,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足以赔偿,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还要以其自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相应制度尚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特别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种形式的发展。这时有限责任合伙制应运而生。在这种制度下,事务所其总资产负有限责任,当事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无须对当事合伙人的渎职行为负责。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合伙制更合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对于由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构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应重新审定注册资本,并较大幅度地提高注册资本置,加大造假成本。
  另外,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使CPA在执业质量上得以保证。无论针对哪种形式的事务所,都应该按照每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增加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及会计师的惩处力度,让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个人自由和生命的代价,才能对其起到警示作用。另外应将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的处罚与投资者的损失紧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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