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性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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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译文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我们汉语语境中,《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前后两半句话却很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直接印象:马克思把自己排除在“哲学家们”之外,换言之,“哲学家们”的哲学与马克思自己的新哲学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前者着眼点在“解释世界”,后者着眼点在“改变世界”。“改变世界”似乎是马克思哲学独有的功能和性质,而其他哲学的功能和性质仅仅在于“解释世界”。问题就出在这里。这很明显不符合哲学的本性,更不符合人类哲学史的事实,毫无疑问,这是对作为哲学家的马克思的荒唐的误解。对此,有相关文章讨论过:“任何哲学都具有‘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双重功能。因此从功能的角度,从‘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来区分前马克思哲学和马克思的哲学时,就必然陷入悖论。”③ 首先,站在现代哲学(如波普尔哲学所说的“俄狄浦斯效应”即预言本身对预言结果具有影响的“预言的自我实现”功能),甚至现代物理学(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于1927年提出的“测不准原理”)的立场上来说,任何解释世界的哲学,无不具有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说,“改变世界”不是马克思哲学独有的性质和功能,马克思哲学与其他哲学的本质差异不在这里,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自觉地意识到哲学有“改变世界”的功能。马克思强调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无非表明马克思自觉地意识到哲学具有“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哲学没有或不存在“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因此,把“改变世界”视为马克思哲学的性质,不仅不符合哲学史的事实,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其次,就哲学作为一种追求智慧的理论思维来说,“解释世界”是它的本分,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普遍的功能,而“改变世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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