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 |
|
|
部矛盾,打击危害国家统一和企图进行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依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3)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考点拓展: (1)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范围: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能理解为凡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实行自治;自治地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民族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变通执行权和其他自治权。 (2)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关系。 5.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1)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下一个论文: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