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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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这一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30年以来,国内现行民族法制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律解释类著述。此类著述主要是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国家现行民族法制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1984年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简单学理分析的相关著作随之诞生,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云生、于宪等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张尔驹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杨侯第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和《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等。这些著作多为教科书或有教科书式的理论框架和体例,后来的著作不断吸纳并体现新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此外,周健的《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研究,这是较有新意的著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后,还出现了一些释义类著作,如敖俊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陈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等著作,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文的释义和对关于法律修改的相关文件的介绍,对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方面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者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视角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修订;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问题研究》,则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吴仕民主编的《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从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和实施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在新时期如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的问题;吴宗金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一文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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