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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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断裂,关注现行民族法制的研究者易于站在国家法的立场贬低民族习惯法的秩序功能和文化价值,同时对习惯法的结构、机理和意义往往疏于深究;而习惯法研究者则易于忽略国家法制的大背景,过分强调法律的地方性和保守性,从而将习惯法置于难以与国家法融合的对立位置。民族法学研究者必须首先突破由于知识领域的限制所造成的话语对立,只有充分关注“广义民族法”的方方面面,才可能更好地对当下的民族法制建设作出学理上的贡献。 与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相比,民族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更具广泛性和分散性,在研究方法上更具多样性和综合性,民族法学的这些特性不仅不是阻碍其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反而应当是民族法学对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思路上和方法论上的独特贡献所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科学始终需要面对理念、应然和实然三个层面的拷问。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法理学“综合法学”的思潮即反映了20世纪以来法学研究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的总趋势,它在内容上强调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融合,主张法是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统一;在方法论上则倡导运用法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形成“综合性”的法律观念、法律哲学和法学体系。当代西方综合法学的思潮对于中国的民族法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由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处理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与特殊性的特点,因此在治理方法不宜囿于一种单一的规范;与此同时,划定一个单一的研究对象,或者限定于一个单一的研究方法,都不利于民族法学眼界的拓宽、功能的发挥以及学科的繁荣。实际上,中国当下的民族法学研究正在吸取了国内外法学研究前沿的一些成果,无论法学与历史学的合璧,还是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的交叉,甚至“法律政策学”研究理路的出现,均反映了我国的民族法学研究30年来在理论上和方法上的发展和突破,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的民族法学正逐步建立起开展国际对话与交流的学术平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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