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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徳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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