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责任界限。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力度,将国有企业不应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归还给政府和社会,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使其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主体的功能,从而为其依靠自身能力谋求自我发展奠定基础。再次,必须规范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尤其是用人自主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企业的自主权也不能滥用,它必须受到规范。就企业的劳动力选择权而言,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限制和制裁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尤其是对企业以岗位特殊要求为借口,对求职者采用不同的录用标准的隐蔽性歧视行为,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予以制裁。同时,对企业经营者在劳动力选择方面与政府官员及其他人员的合谋行为或“交易行为”,以及企业给予内部人子女或亲友就业方面的不合理照顾,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制度给予监督和查处。对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国家应考虑制定相应的诉讼制度,以预防和制止这方面侵权行为的泛滥。国有企业依据产业、企业规模以及职业等市场要素自主建立起来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必然能够发挥其优化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等积极作用,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2完善国有企业的各种机制,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在国有企业实现由政府主导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向企业自主型内部劳动力市场转变的同时,还必须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顺畅运行的各种机制,并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激活劳动用工机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制取代了固定工制度,这对搞活国有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制却处于一种休眠状态,失去了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激励和约束功能。要激活处于休眠状态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必须设立员工和企业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条件,对于优秀员工,企业可实行订立相对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其对工作的稳定性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对于若干个合同期限内业绩持续较差的员工,企业可明确规定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制内在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就会由抽象变为具体。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不够清晰,作为国有财产代理人的企业决策者,因为执行上述制度会给个人带来一定的风险,这样会降低其执行上述制度的主动性和坚定性。为减少制度执行者的消极行为对制度本身的激励和约束功能的抵消作用,使劳动合同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国家必须从事实上尊重和保护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对于侵犯企业正当合理的用人权以及企业经营者人身等权利的行为,必须从法律上予以应有的惩处,以消除因行使权利而给企业及其经营者个人带来的消极后果,从而为企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促使企业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相对稳定的劳动合约,既可以减少企业的劳动力替换成本,也可以达到员工个人积累人力资本的目的。
创新工资决定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使其员工普遍获得了高于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工资,但在外部劳动力市场日益发达、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变相的“终身雇用制”,不但未能留住企业的核心员工,反而使低素质员工大量沉淀在企业而不能流动,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未发生应有的转换。由于核心员工的工资所得实际上低于其边际劳动生产率,因而劳动合同期限越长,他们的个人损失就越多。不分贡献大小的工资决定机制,使得变相的“终身雇用制”的积极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反而使其消极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从现实出发,国有企业必须转变缺乏效率的工资决定机制,对员工进行分类,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工资等级并适当拉开差距,同时实行劳动报酬后置机制,员工在企业工作最初几年,实行工资低于其劳动边际生产率的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若干年后,则实行工资高于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工资决定机制。劳动报酬置后的工资决定机制,既能激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吸引核心员工长期为企业效力。
规范内部晋升机制,建立科学考评机制。现实中由于国有企业仍然缺乏规范的晋升机制,尤其是任人唯亲的潜规则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国有企业员工晋升机制的不规范和不公正,员工在晋升方面的恶性竞争也大量存在,这些现象在国有企业仍然比较普遍。国有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作用,就必须制定规范且操作性强的制度,使所有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都能及时获得职位的晋升。通过建立正常、规范的晋升机制,为每个员工提供晋升的机会,以避免员工不求进取及恶性竞争而导致企业效率的损失。上述机制是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有效运行的根本机制,但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则是其功能发挥的基础。没有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内部晋升制就会演变成铁交椅,长期雇用制就会演变成铁饭碗,工资决定机制就会演变成大锅饭,而这些制度恰好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弊端所在。因此,国有企业必须首先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为各种机制分别设立不同的考核标准,这样,考核评价机制就会起到连接和沟通各个机制的桥梁作用,最终建立起使各种机制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统一运行机制。
3.3逐步打破垄断局面,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垄断现象,除了企业规模大自然形成垄断以外,政府的行政性保护政策起了主要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外资经济的强大竞争面前,为了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政府规定国民经济的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不允许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进入,处在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就获得了垄断经营的合法权利。由于垄断本身的弊端,国有垄断企业经营效率普遍较差,并且从宏观方面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要打破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局面,政府必须逐步放宽政策,一些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应降低行业准入标准,适度向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开放,引入竞争。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要减少政府的过度保护政策,加大其市场化改革步伐。但目前垄断领域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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