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来源于银行信贷。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我国银行市场的绝对优势份额,其余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实力相对有限。特别是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含各类中小金融机构)为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经很少。很多地方只有极少数能划人“3a”或得到“黄金卡”的企业才能够在授信额度内享受到30%~50%的信用贷款。
在这种形势下,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也是非常困难的事,对中小企业来说,提供足值的抵押品比较困难。目前常见的、可接受的抵押物为商品房、写字楼、街面商业用房、别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和部分动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是,土地、房地产一般为60%,机器设备为50%,动产25%~30%,专用设备为10%,这样的抵押率使抵押物品贷不了太多的钱,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再加上贷款的年利率支出、抵押物品评估费用、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等支出,更是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另外,银行的办事程序复杂繁琐,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要求,例如,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10道手续,从企业提出申请到钱到手一般都要三个月的时问,而这期间商机可能早已错过了。
2 结论及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2003年1月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在政府的高度支持下,银监会又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这意味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这些法律还存在指导性不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今后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确保中小企业的权益,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
第二,拓宽融资渠道。针对目前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的特点,要积极开发国有银行对中小银行的信贷支持措施,可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加大贷款投入。另外,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各种中小金融机构,专门面向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为它们提供金融和信用等服务。也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同时,国家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第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经营模式也千差万别,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存在着较大差异,仅仅依靠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及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金融机构必须在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上狠下工夫。银行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开发出与之相适合的金融服务产品,对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要素进行改造,提高产品的适应性。只有这样,银行部门才能不断地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适用的金融服务产品,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四,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和信用能力。中小企业的资信程度不高是银行惜贷的重要原因,中小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有足够的利润偿还贷款,也才能取得银行的信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各级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方式,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科学治理结构;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真实的企业财务制度,减少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其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和监管,引导其遵纪守法、讲求诚信、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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