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两者是信息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知识产权法规进一步保障文献资源共享进一步的实施,保证了长期、有效、合法的信息资源,文献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知识产权法规是保障,文献资源共享是目的,两者相互促进发展,应该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
3.1发挥知识产权法规的作用,促进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
3.1.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树立和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意识,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版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最大范围内的保护,达到合理使用和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图书馆要努力培养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澄清教学及服务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为用户提供充分适当的资源。对用户而言,他们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又是新作品的创作者。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深远的,不仅是对已有作品的保护,而且在为潜在的、未来的权利人带来利益。
3.1.2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
鉴于教育机构、图书馆公益事业在传播和创造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特殊作用,应当充分享有“合理使用”版权的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我国2001年10月27日所修订著作权法中第22条列举了2种规定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这比1991年6月1日生效的原著作权法而言,扩大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客体,限制和缩小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使得用户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法可依。在通常情况下,图书馆传统的印刷型作品(含需要光学设备和方法使用的缩策平片、胶卷、幻灯片、电影胶卷等)和网络型电子作品(含录音带、录像带、磁带、磁盘和光盘等)大多数受著作权法保护,用户使用这部分作品无疑要征得著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合理作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只要利用资源目的明确、使用得当,就应该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法律的规定。
3.1.3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采用“一揽子合同制”
我国应当尽快成立有关版权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集体管理所有的作品以及相关版权事务,充当在版权人与用户之间起沟通作用的第三者角色,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人之间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目前,多数版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还不曾有相关的管理组织,应尽快成立本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和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共同管理,共同授权,协调集体管理版权人的利益,协调作品创作者与利用者的利益。这将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目前,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大多是著作权问题,而著作权问题往往离不开复制,复制经常会涉及到侵犯版权问题。目前国际小通行的作法是“一揽子合同制”,即代表作者的版税征集协会与代表使用者的部门,每1~2年签订一份复印许可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再分发给作者,这样的统一管理保障了作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图书馆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协定以及“一揽子合同制”来解决数字文献在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问题,做到既不违反著作权法,又能实现资源共享。
3.2以信息资源共享为契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规还不健全,如关于网络传输的性质、暂时复制能否成立以及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应该扩大还是缩小等问题,暂无法律形式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的平衡作用,才能顺利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应根据国情,吸收法学界、图书馆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版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对版权法的内容做出修改或调整,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以规范,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并与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接轨。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①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必须建立资源共享协议,以求协调著作权人、用户、服务者之间的关系;②尽快制定《馆际资源共享条例》、《数字化图书馆建设法规》、《数据库保护条例》和《网络出版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③应在《著作权法》中作一些新的充实,比如规定“将作品数字化是复印行为”、“将数字形式作品在ram暂时存储是复制行为”,对“复制”的概念以法律条文形式尽快落实,并具体化;④尽快加强公共借阅权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地位建设,呼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公共借阅权,让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公共借阅服务。
参考文献
1 贺延辉.高校图书馆网络数据库资源的建设与利用——兼论其中的版权问题.图书馆建设,2003(1):43~45
2 王英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3(3):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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