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满足社会需求:公共行政的目标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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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制定具体的目标,给企业的产品定价,算不算服务?也许多数人都认为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而非私人服务。问题是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的界限在哪?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这一点应该能得到承认。而且,公共服务就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吗?就算公共服务只应该由政府来提供,那么它能提供好吗?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明确提出,自威尔逊始,“大多数政府领导人一直认为,政府的角色是单方面的:收税和提供服务”,许多本属于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被放在政府手里,“进步党人和新政拥护者相信,各级政府应该利用政府雇员去提供他们决定的大多数服务内容。”但是,“到了70年代,几乎没有任何市长、州长或者议员能够想象有其他的可行之道。他们已经被链条锁在收税和服务的大车上了。”随着企业可能会给予相同的扶持,但性质相同未必对资源的需求就相同,也许一个企业需求更多的原材料,另一个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而这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既然公平这一理想并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把目标定得现实一点,即“尽可能满足每一个需要满足的要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当然,在满足社会需求,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的时候,政府可以有选择性,但这种选择不能以牺牲公民利益(权益)为代价。政府在公共行为中,最应该避免的就是这一点。政府机关可以对公民的利益进行审查,但要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尽量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事标准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组织和个人。只有这样,社会需求才能说是满足了,因为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只有个人(包括组织)的效益的增进没有损害他人(和组织)的效益的时候,社会福利才增加了。LoCaLHOsT 四、公共行政的目标:满足社会需求 公共行政的目标定位于“提供服务”、“提高效率”或“追求公平”都没有触及到政府和公共行政存在的原因和目的。政府是公民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设立的,公共行政活动的产生一方面是满足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得以维持的保证。公共行政提供服务,是因为公民需要这种服务,没有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服务,甚至起反作用。虽然在一个贫富不均、强弱共存的世界中,关怀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和个人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但是,仅有关怀不够的,重要的或者说实际的内容是改善劣势群体的境遇。可以看出,在“提供服务”、“提高效率”和“追求公平”的背后,还存在一个最为本质的目的指向,那就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民主、公平与效率相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来说,只是手段和方式,只是社会需求是否被满足的一种表现和尺度。所谓社会需求,是指社会向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提出的依法应属于行政职能范围的合理要求。它是公共行政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前提。只要有政府存在,公民及社会对政府的要求,从来没有也不会消失;而且,没有这些要求,公共行政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理合法的需求,也是“公共行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公共行政活动一方面是满足公民及社会上其它团体和组织对行政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满足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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