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中介组织概况及对我国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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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主要是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十分发达,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多。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全国有19000 多个这样的集团组织。各社会阶层、各企业家和劳工利益集团、职业及行业利益集团、传统的单一问题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及宗教利益集团和按公法建立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从各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构层次来看,必须建立与政府和市场主体相配套的中介体系,这既能协调各行各业与各级职能机构的运作,又能较好地承接和填补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所遗留下的真空地带,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正向引导的实现提供机构建制上的保证。落实到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体系的设置应该是:行业自律性质的协会、商会应该自下而上组建全国性的管理系统,具体做法可以是组建小行业协会和市、县协会,在此基础上组建省的和中央行业的协会联合会(中协联),最后组建全国性的协会联合总会(总协联)。各级协会(联合会)分别与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对话,向政府和企业会员提供双向服务。 第三,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该直接管理企业,也不应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只能在宏观层次上通过法律和经济参数进行引导和调控,这种调控的支撑点恰恰是协会和商会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的各类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形成了行业管理的组织系统。但必须加大这些协会和商会对政府与企业的服务功效和影响力,扩大业务上的节点辐射作用,在全国形成网状的完整的运行体系,这对提高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增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会有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lOcAlhOST 第四,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从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来看,它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应受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在组织形式上,它应该按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承担责任的形式、业务特点等注册成立。我国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目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责划分上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约束较差,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团法、经纪人法、商会法等),并设置适应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要作为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工作来进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制体制来保障,否则便失去了行为依据和权益保障,发展便无从谈起。特别要对尚无法律规范的行业协会、税务代理、登记代理、资信评估等加快立法,使之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体系,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还应净化中介市场环境,克服行政保护和地方保护,让社会中介组织在平等的环境中开展公平竞争。加强执法监管,取缔“假冒伪劣”的社会中介机构,严惩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才能健康地发展壮大,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推进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才能提供政府职能转变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要想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又需要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否则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便失去了动力,成为无源之水,走向衰亡。首先,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同步进行、相辅相成的。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自主程度不断提高,社会自主权不断得到体现。只有在民主化、参与型的政府体制中,社会中介组织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意义。社会民主化程度越高,则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得越好,而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则需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达到。其次,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更好地行使其职权,政府职能转变也可作为推进器来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政府职能的完善,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可以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一个适宜发展的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主要靠自身来发展自己,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权威来维护其权益。只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得到保障,才会为其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再次,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既推动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转变创造更好的条件,因为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共进关系,是一种双向而非单向的运作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一个政府管理范围的问题,其上限应不损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限要有效地控制市场的负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其中的协调作用。因此,必须在这个管理范围内来谈政府职能转变,否则便失去了实际意义,甚至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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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关于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界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个论文: 合肥市酒后代驾联盟的运行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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