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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

论文摘要 《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论文关键词 侵权 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要件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该侵权事实无法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有效解决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分担问题。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损害事实、受害人损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要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侵权法》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理论上一般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旨在判断有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消极要件主要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大小。LOCalhoST
1.积极要件
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2.消极要件
首先,诉争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若此时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会因为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而受害人无过错却要承担意外的损害,显然有违公平,只有由双方分担损害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则排出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分歧

诚然,一般条款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上最核心的价值判断标准 ,而作为类型化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却有着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承认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二种观点则强调公平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同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归责原则,因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和价值,在实务上有适用余地,其构成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更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公平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例外规定,不具有同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同等的地位,而只是《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有可能会影响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该观点还强调,公平责任的适用混淆了民事责任与侵权损失分担的区别,认为公平原则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只是分担损失时应予考虑的因素。

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

(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
1.第23条
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
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
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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