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脑/量刑/软件
内容提要: 在中国电脑量刑之所以很容易被接受,并且迅速得到普及,是以固有的思维方式为前提条件和催化剂的,虽然有关努力值得给予充分的评价,但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绪言:用鼠标点击出的自动化判决?
淄川区法院从2003年开始设计审判软件,到2006年山东省推广淄川经验、在当地各级法院中普遍实行电脑量刑,只花了近三年的时间。从2004年起这件事不仅在国内引起议论纷纭,前不久还成了国际社会的一则略带轰动性的新闻。[1]
海外法律界人士以及公众传媒对电脑量刑的主要反应是:既对中国大胆创新的举措感到惊奇不已,同时也对机器审判人类、鼠标点击判决的可能性抱有相当程度的忧惧——因为电子计算软件固然不会腐败,但却毫无同情心和斟酌具体事实妥善处理的弹性。在有些多愁善感的评论者的眼里,这样一种定罪量刑自动化、迅速化的操作系统,简直就像一台不停运转的绞肉机那样令人不寒而栗。
作为一个对采取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提高制度运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兴趣浓厚的学者或者实务人员,对于在审判以及律师服务中导入专家系统作为辅助性工具的设想和尝试,当然不会、也不应该采取排斥的态度。只要对人工智能开发史回眸一瞥就可以了解到,西德的司法部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计算机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的设计组,并在1973年构建出被称作jur is的数据库和社会法检索装置{1}.到1976年,欧洲出现了介于检索与自动化处理之间的法律人工智能库welbe和lrs.美国的鲁特哥兹大学到1977年已经成功地开发出据说是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根据lisp程序语言记述的处理公司并购税务问题的taxman .[2]就在当年,前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悄然开启了自动化管理问题的研究项目。lOCaLhOSt几年后,英国伦敦大学的帝国学院借助prolog程序语言的推理功能实现了国籍法实务的人机对话,[3]大约与此同时,日本的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现为独立行政法人“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也以krp程序语言编制出包括实体法和诉讼法两种规则及其相互关系在内的专利法检索咨询软件。[4]时至今日,已经是机器人可以演奏乐器、即将驾驶轿车的21世纪初叶,已经没有多少人会把借助智能软件审理诉讼案件当作异想天开的梦呓或者荒诞不经的闹剧。
但是,根据当下的一般看法,即使有可能把司法的概念计算和基本判断都委诸电脑,那也是遥遥无期的未来之约;尤其是刑事诉讼,事关人命、自由、国家目标以及社会正义,与民商法相比较更需要保留基于人格修养的心证以及感化的余地,也更难于进行数码机械化的技术处理,不可鲁莽行事。[5]现在,山东法院的举措却对这类成见提起了公然挑战——软件的开发从计算机自动量刑科罚起步、并且直接应用于结案判决。在制度进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建构法治秩序的初期阶段,突然爆发这样飞跃性的质变,理所当然会引起许多错愕。
二、排除裁量权的镜像原则与司法的精密化指向
站在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视点来看,可以发现律令制的根本特征在于绝对法定刑主义以及尽量压缩审判者裁量余地的机械化、细则化的条文构成。我在1993年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时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并表达了如下批评性意见:
各代刑律的定刑方式皆如出一辙,几乎排除了量刑的余地。可惜当时尚未发明电子计算机,否则自动量刑的专家系统软件或许早已被列祖列宗设计出来了。为了防止和限制恣意,我国采取了比西方更严厉的措施。其动机或可理解,但其效果却很糟糕。因为我国在缩减恣意的同时也压抑了选择,而选择恰恰是“法律”程序的价值所在{2}(p197-98) .
没想到十年之后,齐鲁大地就有后起之秀利用数码信息技术时代的发达工具和条件来填补那个古昔的遗憾——编制了自动量刑的软件,在要件和效果之间补充了一些选择对象。由此可见,在中国电脑量刑之所以很容易被接受,并且迅速得到普及,是以固有的思维方式为前提条件和催化剂的,倒也不足为奇。
另外还有大家都已经注意到的直接原因。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办案质量参差不齐、审理主体滥用裁量权、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一案两结论的“阴阳判”[6]等严重问题,极大地动摇了对人脑判断的信心,同时也就助长了对电脑量刑的客观性、中立性以及确定性的期待。于是法官和当事人都试图用科学之光来照亮那个容许自由裁量以及非正式操作的黑箱——这样的去人情化努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支持的。
从淄川区法院编撰的《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内容介绍里,我们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发现类似自动售货机的法官标准像以及这种孟德斯鸠式假设与根据条文规定自动得出刑期的传统思维方式之间的互乘效应。在这里,窃以为也不妨归纳出一条关于判决严格对应于法律、同案同制裁的“司法镜像原则”。
如果再深想一层,更重要的潜在因素与其说是追求完全一致不走样的镜像效应,毋宁说是在通过自动化软件的程序编码所表现出来的对审判本质的理解方面的变化——有关机构正在试图用专业性共同语言(按照法律要件整理事实并进行严格论证)来取代日常性共同语言,尽量排除情绪化因子和暧昧涵意对推理的影响,实现精确司法的目标。正如已故的行政法专家龚祥瑞教授等人早在1983年就洞察到的那样,“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对用自然语言形式表达的法律条文进行信息—逻辑加工,将会逐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语言,这必将提高法律条文的精确度,使之更加规范化、通用化”{1}.
实际上,山东法院推广电脑量刑也的确产生了借助计算机语言形式来使法律语言更加规范化的意图和客观效果。例如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建东就明确指出,当地农村、山区地带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在这样的条件下应用量刑软件来办案,“实质上还是用制度约束人”, [7]使审判更加符合统一的专业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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