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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惑           
《公司法》之惑

《公司法》之惑

 民事案休庭后的刑事立案
  相对于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的责任问题,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中另一个原告必须坚持的法律主张,就是一定要追究紫金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被告开始是7家,后来在被告律师的申请下,又追加了几家,主要是高旗岭尾矿库的施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也包括后来追加的石花地水电站等,但这些被告中,真正能够支付得起4.01亿元赔偿的,只有紫金集团一家。“9·21”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根本无能力赔偿,而其他被告都是小型企业,就算砸锅卖铁,也凑不齐4.01亿元。
  紫金集团认为,尾矿库溃坝案是由于信宜紫金的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引起的特殊侵权,应该由业主信宜紫金公司与该尾矿库的施工设计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而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其股东,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首次开庭后,就主张: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与紫金集团人格混同,即信宜紫金公司法人没有独立人格权,所以应将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编辑:www.ybask.Com 。

  开庭5天后,法庭宣布休庭。
  2011年9月16日,信宜紫金接到信宜市公安局信公刑调证字[2011]S01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公司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得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2011年12月27日,信宜市法院再次开庭,原告继续论证紫金集团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提交的新证据,正是信宜市公安局在调查信宜紫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案件时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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