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期间。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便丧失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权利,即胜诉权。但在法定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期间内,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说,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一年行使期间为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况且,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通过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各个要件进行严格限制,以稳定法律之秩序,并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和保全证据。因此,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五年为最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社会信用不高,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低,导致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倾向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通常受到侵害,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是相违背的。如果向法院请求保护的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对于债权人来讲显得较为苛刻,反之会因此而给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之机,不利于实现债权人通过债的保全方式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
一年期间为特殊诉讼时效,便可以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便构成时效的中断。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一年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但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向法院提出,理解中认为只能以诉讼方式提出。笔者认为对此应做广义理解,如实践中,对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发现债务人有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撤销且执行法院对转让之财产进行了查封,亦应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提出要求便构成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在执行中提出的请求,应属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时效中断事由。执行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申请后认为须通过诉讼方式撤销的,须及时告知债权人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从实践上看,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对转让财产进行了查封后又解封,最后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时,如果已超过一年时间。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的申请不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的。因此,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申请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给债权人在执行中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这一问题予以时效制度上的保障,既能遏制债务人逃债又能尽可能避免当事人重新起诉的诉累,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的保全。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问题
从合同法解释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到范文大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此时,恢复的脱逸财产与债务人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担保。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人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范围内(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按比例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无权就取回财产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样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在做了较大的付出后取回的财产却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对债权人不公平。建议在立法上建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和特别担保原则。
对于到期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于因撤销而恢复的债务人的脱逸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未到期债权,恢复的脱逸财产由与债务人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转化为对撤销权行使者的特别担保。当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样不仅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而且与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此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从次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实质是肯定了代位权行使者的优先受偿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的制度,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体现的精神应也是一致的。因此,建立撤销权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既符合公平原则又体现法律精神,有利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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