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书面材料不可或缺;限制律师代理并可以选择性不采取公开审理;开庭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开庭;开庭地点可以与巡回法庭、车载法庭密切结合;不进行庭前准备,如无特殊情况则无需进行证据交换;简化裁判程序,现阶段裁判文书可以采取格式化处理进而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向表格化处理方式发展,兼顾案件实体公正的同时充分提高结案效率。
小额诉讼救济程序待完善,新民诉法一锤定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大部分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封死小额诉讼上诉的制度渠道,小额诉讼判决违反法律或者严重程序违法的,当事人仍享有国家提供的正规的救济机制。司法实践中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如果对小额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也有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一审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两种意见哪种更符合立法原意,更能保护当事人权益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这应该是一审终审的程序性限制。
(二)设置独立法庭,加强各庭室间协调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由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这符合我国目前的案件分配比例。我国目前的四级法院制,基层法院单纯的改造成只审理简单案件的简易法院不太现实。广东省佛山市对该市基层法院的民商事小额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5个基层法院2009-2010两年中民商事案件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占11%左右,小额诉讼案件在基层的绝对数量不足以单设法庭,同时贸然单设法庭,对类似案件和相关业务庭都会带来不便。单设法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提前选配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批承办法官,先行先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可在基层法院
设置普通庭和简易庭,其中小额诉讼在简易庭审理,或是改造派出法庭为小额诉讼法庭,体现专业化的同时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提高诉讼效率。另外,为了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长足发展,可以在财政经费上有所倾斜,亦可为小额速裁庭设立专项经费。
关于建构之后的小额速裁庭与其他业务室之间的协调问题,应着眼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训,不论审理何种案件均应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同时要改革法官考核制度,不再单纯的以结案数等为标准直接评价法官工作成绩,应该采取从法官职业操守、法官的业务能力等多层次量化标准,避免不同业务庭室人员之间产生矛盾,同时,必要时可以实行不同业务庭人员之间的轮岗流动,加强小额速裁庭与其他业务庭室的交流。
(三)架构配套程序,形成合力运作机制
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确定时间点,是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室决定还是在案件审理阶段由业务庭室决定是小额速裁案件进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立案庭室可以和业务庭室结合起来,对于那些明显归属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之时即可确定,对于那些类型化不明显的可以由业务庭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行决定。另外,当前小额速裁的优势仍限于审理期限的缩短和程序的便捷,而保全、执行等配套程序却囿于现行体制仍不能全面提速。无论起诉变得多么容易,审理和判决是如何的迅速,但是想见只要生效判决的内容最后无法实现,上述的一切努力终将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案件保全、执行等后续程序亟待完善,可以适当简化小额速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的程序,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和执行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速裁案件权利人的申请当日决定是否立案;针对特定类型的小额速裁案件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财产保全费用和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采取更为灵活简便的方式;在法院内部对小额速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案件主审人及时跟踪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各个业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合力运作建构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以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运行方式,对于小额案件的权利人及时享受权利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在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使现有的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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