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界也早有类似的尝试,2005年11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已经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裁判行政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二)改革法官任免制度成立法官管理委员会
"司法独立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使司法权从其他国家权力中超脱出来"。同样,法官独立的根本意义也在于使法官从其他国家权力中超脱出来。因为"法官不是普通的国家官吏,人们力图把法官塑造成公正与权威的化身,希望他体现普遍的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理想的代表与守护神。"所以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官隶属于公务员体制的现状,切断同级党政机关控制法官的纽带,建立法官任命和管理的垂直体系。建议将法官管理委员会作为这一体系的核心机构。具体来讲,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各级法官的录用、任免、配置、晋升、奖励以及处分。各级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委员会,接受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向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提供本级法院的相关人事数据,但人事决定权仍由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统一掌握。将法院人事从地方独立出来,避免地方对法院的不当控制和制约,确保法院和法官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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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法院财政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度
为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没有经济上受制于地方的后顾之忧,真正独立与地方行政,应该建立法院财政经费独立的管理制度,彻底解除地方行政对法官的制约。
有学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院厅舍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事务,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事务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财政收入差异较大,由最高法院统一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缺乏现实性,因而建立相对容易实现的财政机制更符合国情,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预算并由中央财政列支后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按当地经济水平逐级核拨到下一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省级人大预算并由省级财政列支后交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按当地经济水平直接核拨到基层人民法院,其中法官的待遇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并高于当地行政公务员预案。这样,法院财政来源于中央财政,尽管由人大负责预算,但拨付权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掌握,法院对地方财政不再形成依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对地方的干预也就少了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依法独立办案更容易实现。
(四)确立法官终身制
法官职务不会被随意剥夺也是确保法官独立办案的重要因素。如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日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外,非正式弹劾不得罢免。"这意味着免除了法官因抵御干扰,公正执法而可能带来的后顾之忧。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面对地方机关或者领导的干预,法官处于弱势一方。如果坚持不受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不仅晋升无望甚至会被免职。前文所述王亚光法官因为"抗上"而被无情免职、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因而确立法官终身制,规定法官一经任用,不得随意更换,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也是摆脱地方干预的有效途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妄为,若有依法应当免除职务的行为,法官仍然可以被免除职务。但是,为避免地方以正当理由为借口免除依法独立办案的法官,法官的免除权力应当由最高法院行使。
结 语
"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于何种理由。"独立,应当是法官的职业本色。然而,当法官的人事任免、职务晋升等重要权力控制于地方时,司法的地方化必然会出现,法官的独立本色必将在地方化的干预下黯然失色。如果身为法律守门人的法官不能独立,何谈审判独立,何谈司法公正。
因而,改革现有法官人事及财政体制,保障法官职务稳定,确保法官摆脱地方干预迫在眉睫。当然,实现法官独立并非朝夕可成,所涉及到的法律修订、人事及财政改革等问题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会引起全国法院系统的大变革。也许进程会极为缓慢,也许路途还十分遥远,但为了使身为法律守门人的法官在审判时能够心无旁骛,用独立的审判捍卫法律的尊严、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路途即使再遥远再艰难也值得每一个法律人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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