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此同时,由于公益诉讼一般案情复杂,诉讼费用很高、专业性很强,例如环境类公益诉讼需要做各种鉴定、化验、评估等花费巨大,需要专业人生参加,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足够的物力财力、人力去进行诉讼。
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诸多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监督的空缺。首先是缺少内部监督,由于公益诉讼刚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因此检察机关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缺少必要分工。这种内部机构分工不明,不利于检察机关自己监督的实现。其次,缺少社会的有效监督,根据新诉讼法规定只有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着就导致社会其他公众无法对案件进行实时的监督。
(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有关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往往是疑难复杂的,普通的公民对于这类案件在精力、财力上的承受能力有限,而且诉讼中被告往往是具有优势地位的社会组织,在诉讼中公民难以与此抗衡。相反,社会团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由其代替公民提起诉讼可以更好的实现诉讼的目的。
但是,我们应该对社会团体的诉讼范围予以法律释明,每个社会团体只可以从事和其团体性子一致的公益诉讼,否则容易出现滥诉现象。同时我国还应该尽快成立相关的机构来监督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以防止其本身行为触犯公共利益。
(三)普通公民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具有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其他公民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否定了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立法机关这么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近些年来我国诉讼中存在着滥诉问题,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而且,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刚刚起步,诉讼程序、诉讼范围等都还需要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赋予公民个人起诉资格则存在更多需要细化的条件和限制。但是,赋予普通公民公益诉讼的诉权是大势所趋。
从国际的立法趋势来看,公民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被大多数国家认同。大多数国家在环境、食品安全、反垄断、牵涉国家利益的诉讼中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例如早在古罗马时就已经赋予公民公益诉讼诉权,美国1863年,制定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该法的颁布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意味着公民个人可以以原告身份启动公诉,而且在胜诉之后,可以分得一部分罚金,它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开端。
从法理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诉权是宪法原则的要求,同时普通公民可以一起公益诉讼也是法治理念提升的内在要求。
当然,由于由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弊端,因此未来如果允许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应该对公民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予以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在有关机关和组织不作为的前提下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为了防止滥诉的出现,应该设置一个前置程序,由公民先就起诉内容进行一次法庭的听证。
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公民享有公益诉讼诉权的情况下,我认为我们立法机关应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赋予其公民参与的权利,例如公民如果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机构反应,同时法律规定,有关机构必须对公民的反应分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公民监督有关机关和相关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它们的不作为。
四、结语
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开创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先河,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规定还有待立法机构予以司法解释,只有各种司法解释相互印证才能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不仅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①]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
[②]郄建荣:《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j].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③]王亚利:《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j].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一期(上)。
[④]汤雏建:《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m].载《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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