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员的副业,司法沦为行政的附庸,司法已是完全的行政化了。至今,这一独特传统的影响犹存。目前,我国的法官遴选与考核制度的行政化已深为学界诟病。法官遴选与考核制度的行政化,不仅仅影响了法官外在的司法行为,还深刻地影响到了法官内在的司法良知。
1、法官遴选的行政化。目前,我国初任法官的遴选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来完成的。此种选拔模式实现了法官储备人才选拔的公正和高效,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这种考试的形式与内容是专门为行政机关办事员量身打造的,并不区分行政、司法对人才的不同要求。科学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应当体现司法对人才的司法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二是政治审查的品德良知鉴别功能较弱。笔试后的政治审查环节较多关注受审查者的政治认同,如对党的领导是否拥护、对祖国是否热爱。由于政治审查的时间较短、手段较少,故对受审查者的品德、良知关注较少。
2、法官考核的行政化。一是考核指标的行政化。目前,我国法官考核是以案件质量效果效率为中心建立目标考核体系,过于定量的考核深刻地影响了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基于晋升评优的现实需要,可能作出不符合法律原则和司法良知的司法行为。二是考核组织管理的行政化。法官考核由法院内部一整套的管理体系来组织。在法院行政化色彩渐浓的语境下,法官为了考核晋升的现实需要,人格、尊严与良心或多或少地沾染了官场的习气,这是司法良知生成的现实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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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
法官职业应当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事业。尊贵的身份、优厚的薪酬及独立的精神,是法官受到全社会认同和尊重的基础,也是法官守护社会正义的强大动力与坚实保障。
1、法官薪酬水平相对偏低。目前,我国法官的薪酬水平与普通公务员相当。与同为公务员的警察相比,法官的薪酬水平稍低一些 。与同为法律人的律师相比,律师的收入通常是法官的几倍。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薪酬低是司法良知丧失、司法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保障法官的薪酬处于社会收入中较高水平,是法官维持体面生活和维护个人尊严的基本保障,是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物质手段。
2、法官独立办案受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受到很多干扰。一是内部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及上级法院都可能对法官办案构成各种各样的干扰。"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裁判权,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一个法官根本无权命令下级法官做什么,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黄松有在干预相关案件时,实际上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司法权力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 二是外部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扰。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受制于行政部门,司法权不得不服务于行政权的目标。可以想象,在不断受到内外部各种干扰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精神逐渐消退,正义的品格与高尚的良知逐渐灰暗,守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也成为镜花水月。
(四)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司法腐败及冤假错案频发,反映了法官良知水平的参差不齐,也说明了我国法官监督教育制度还存在一些内在缺陷。
1、 外部监督的薄弱。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官监督制度还存在五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官的监督流于形式。第二,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门',监督乏力。第三,监督和查处的依据互相矛盾或重复,使人无所适从。第四,审判公开存在诸多障碍,使社会监督难以进行。第五,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制与制度保障,使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就第一点而论,每年各级人大高票通过法院工作报告的新闻不绝于耳,而人大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却鲜有所闻,可见,人大对法院及法官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2、 良知教育的匮乏。司法良知教育是从人的心灵和人性出发,在润心细无声中,阐释司法者为人、做事应当遵守的基本伦理规则,使司法者的心灵受到了洗礼、行为得到了规范。目前,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后,一般要经历三种教育:一是法官职业培训,着重于办案技能的培养;二是法官学历教育,着重于法律知识的更新与学历的提升;三是职业伦理教育,或多或少地带有政治或说教的色彩。在这三种教育形式中,良知教育往往被放在了一个次要的位置。目前,只有陕西省西安市中院积极开展司法良知教育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总体来说,我国法官良知教育处于一种匮乏状态。
四、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重构
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良好的制度土壤,离开了良好制度的滋润,司法良知也会黯然失色。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保持、培育、激发人性中善的因子,发挥良好制度设计对司法良知培育的最大化功效,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是当下司法伦理实践及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因此,理性地选择制度改良与重构的方向,并精心设计良好的制度体系,已经是司法良知生成走出制度制约瓶颈、继而不断提升水平的根本。
(一) 发挥法学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的过程,而且是伦理教育、良知培育的过程。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发挥法学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应实现法学教育的功利性向伦理性转变、多层次性向单一性转变。
1、 法学教育内容的伦理性。郭道晖教授曾感慨:"当我接过森际教授这本沉甸甸的大著,看到这个书名时,我十分欣喜,又感慨系之。'法曹伦理'四个大字赫然入目,也是沉甸甸的。它虽然主要是针对日本法律界和大学教育自身需要而编订的一部教科书,却也好像是向我们亮出的一个黄牌:因为它也正是我国法律界、法学界所遗缺的、急需警示和追补的课题。"法学教育应当注重人性、伦理与良知的教育,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应当成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精神与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因此,淡化法学教育的功利性,加大职业伦理教育与良知教育力度,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2、法学教育层次的单一性。法学教育的多层性,不是法律职业的福音,而是梦魇。对就业的影响,如法学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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