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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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良知教育方面,西安中院法院系统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借鉴:"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将司法良知教育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工程来抓,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载体,使司法良知内化为法官先进的司法理念,外化为法官良好的司法行为,闯出了一条法院文化建设的新路子。"结语 古希腊柏拉图说:"如果在一个程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可见,执法者品质关乎执法的水准,裁判者的良知关乎裁判的公正。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法官遴选考核、法官职业保障、法官监督教育制度均存在内在的缺陷,形成了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约。因此,我们不期盼司法良知水平大幅度提升能在一朝一夕间完成,实际上,它需要一个长期、系统而艰难的过程;我们不期盼一时的治标之举能取得一劳永逸的效果,实际上,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一个健康的制度生态环境,需要按照司法的性质与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制度的改良与重构。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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