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的趋势,但超职权主义诉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其中民事送达程序表现尤甚。很多情况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这难免要重复送达,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法院工作相比,当事人的义务却小的多,很多当事人过分依赖法院的送达。第二、送达方式过于拘泥形式,对送达形式要件规定过于简单,已很难适应我国审判实践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法律对送达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约束法院履行送达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收到法律文书,保证其诉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从送达本质上来认识送达形式问题,凡是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履行了送达义务或当事人已经收到诉讼法律文书的证据,都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当然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法院的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影响案件送达工作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院平台,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高,
案多人少成为影响案件送达的一个重要因素。送达是耗时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复送达,导致有些案件累积无法及时送达,这显然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加强当事人起诉时提供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故当事人起诉时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够联系对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变更后必须把信息及时反馈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风险法律责任。故在确立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送达主体的同时,可适当考虑当事人在送达环节的介入,设立送达风险制度以提高当事人参与送达的积极性,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二)组建专项送达小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送达法律文书不可避免会与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接触,更多情况下也会和诉讼参与人周围的人进行接触,送达作为法院的一个窗口,必须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法律性、严肃性、人民性,送达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技巧,注重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在送达过程中,不仅要做到让当事人接受法律文书,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组建专项送达小组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形成专业的送达队伍,统一强化对送达技术技巧的培训工作,从而使送达工作迈向专业化道路,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法官提前解除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而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困境。
(三)赋予法院快递人员送达人身份的权利。邮寄送达是法院送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快递拒收后,快递退回法院。这种情况就需要法院进一步送达,影响法律送达的效率。如果赋予法院快递人员的送达人身份,如果当事人拒收,可以采取拍照等手段留置送达法院快递,视为送达,这样可以提高法院送达的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明确规定送达的主体是执达员和邮政部门,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可以在切实保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邮寄送达的适用范围,以解决部分送达难问题。
送达是我国法院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在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因此,对送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势在必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燃点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不断增多的趋势,故对送达制度的完善不能囿于传统模式、固步自封,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稳定中寻求突破,从而更好的服务我国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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