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要:权力只有受到监督与制约才不至被放弃或滥用。民事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司法权力,由人民法院执掌。如果民事审判权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会抑制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冤假错案,滋生腐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目前我国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机制主要有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两种,但是由于监督主体众多且未形成完整而系统的监督模式,导致监督力量的分散,整个民事审判权的运行中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拟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现状,提出通过当事人诉权来完善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设想,并就民事审判权监督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诉权;监督机制;完善
一、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概述
(一)民事审判权监督的概念
明确民事审判权监督的概念,需先明确另外两个概念。首先,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其次,监督起源于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记事和契约活动,是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相对独立地开展检查、审核、评议、督促的活动。故所谓的"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权力机关为寻求司法公正,满足社会、政治、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的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的真正实现,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审核、评议、督促的过程。Www.yBAsK.CoM
(二)建立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法理分析
民事审判权作为由人民法院执掌的一种国家权力,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有赖于法院和法官个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和发挥。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之所以要进行监督制约,从理论上分析,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1、权力滋生腐败论。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民事审判权的正常运行对民事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民事权益能否实现。但是由于权力的不平等性、可交换性、能增值性,及人性本弱使民事审判权极有扩张而滥加使用的可能。如果缺少对民事审判权的良好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审判权的运行极易脱离法治的轨道而走向腐败,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显然有违民事审判权的宗旨目标。
2、民事审判权形成的理念要求。民事审判权的起源是"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让渡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整体,便之能以其所获得的权利,反过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但是人们让渡权利的目的不可能包括允许权利的掌握者滥用权利,以致于侵害其希望保护的权利。因此,从保护权利的角度出发,人们在让渡权利形成审判权时亦需在制度上或权利上进行安排,以实现对让渡权利的监督与制约,从而真正实现让渡权利而保护权利的目的。
3、司法公正为民事审判权行使之最高理念。民事审判活动的目的是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纠纷,对社会中存在的遭到破坏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从而公正有效的定息止纷,预防和消除冲突,达到社会的和谐。但是权利滋生腐败的经验法则告诉我们,如果民事审判权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极易导致腐败,形成司法不公,这是有违司法公正这一司法审判活动的最高理念的。
(三)建立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实证分析
1、大环境下司法腐败之势的滋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司法大环境基本上是相当廉洁的,但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的渗透,司法腐败也逐渐严重起来。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尽管国家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但司法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每年因腐败而落马的司法官员仍为数不少。在如此的大环境下,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抑制人的自然私欲,从而防止司法腐败是不可靠的,必须建立监督体系,完善的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才是上策。
2、民事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
虽然我国有着较为悠久法制史,但是新中国建立后的法制改革历程成果并不明显。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人的培养模式尚不完备,从而导致我国民事审判权行使者,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首先就专业素质来看,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组成主要为专业军人、招干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而这部分为数不多的法律专业法官中又有很大比例的人是从学校毕业不久的学生,社会经验积累不够和知识的运用不灵活;其次就道德素质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范文大全整理*有严格的要求。以日本为例,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首先要通过淘汰率高达95%-98%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的幸运者,还要接受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考试,成为司法刑修生,其后在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列。因为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法律做出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相结合的裁判。正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审判队伍中尚不理想,故普通民众还不完全的放心将民事审判权交由法院,让法官来完全的独立行使,因此他们反而希望能加强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以追求审判公正的实现。
二、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之模式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监督制约的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不同,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模式主要有如下两类:一是权力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公共权力(即新闻媒体、网络等)的舆论监督;二是权利监督机制,即当事人诉权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
(二)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审判权监督主体众多,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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