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此说又可细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法人否认说完全无视现实生活中大量具有独立功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在民法的社会本位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显然已不符合潮流,在这里也就不多做介绍。
(2)法人实在说。此说认为,法人是确实存在的客观实体。这就好比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在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地位之后,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而法律为这样的"自然人"设计制度、建立秩序,正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换句话说,法律现象必有其现实生活中的基础。从这点出发,"法人"的概念和制度之所以形成,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作为依托。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香(michoud)和沙莱耶(saleilles)。而德国学者贝色勒(beseler)和基尔克(gierke)等进一步发展了这个学说。他们提出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本质上是自然有机体或社会有机体,是真实而完全的人。作为自然人,它的有机性在于具有个人意思这一因素,而法人也有得以成为有机统一体的意思因素,即具有不同于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这种法人有机体的观点,在现今世界有着十分众多的支持者。
(3)法人拟制说。此学说的创造者依然是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他认为,法人之所以具有人格,完全是立法技术的结果,即人们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比照自然人为某些社会团体或组织拟制法律上的人格。"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者卡尔·拉伦茨所言:'对法人言,其所谓'人'则具有法律技术上及形式上的意义,乃类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赋予人格,使其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满足吾人社会生活的需要。'"至于法人本身,由于其并不具有类似于自然人一样的自由意志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并不能
天然地成为民法上的"人"。应该说,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比较符合社会现实,也易为常人所理解与接受,是受到最多推崇的有关法人本质的学说。
四、民法上的"人"的构建及其影响
1、"理性人"的构建
经过前面一系列的论述,我们对所谓民法上的"人"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印象:由自然存在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到拥有"上帝赐予的绝对智慧"的人;由纯粹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到包括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社团或组织--法人;由多样化的现实中的人,到抽象的无差异的权利能力……显然,民法上的"人"的构建体现出由感性走向理性、由具体走向抽象、由伦理性走向技术性、由多样化走向统一化,由不平等走向平等的总体过程与趋势。这种构建过程的最终结果便是诞生了一个民法上的"理性人"的模型。而所谓的理性,"即诚如康德所说的, 理性不仅仅是一种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的能力, 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人与动物相区别, 并且使得人具有尊严。所以, 人永远得为目的而非为手段。" 在这样的"人"的模型的指导下,每个个人的情感、性格、偏好都被一齐剔除,民法永远不需要知道他们来自于何方、从事何种职业、拥有何种社会地位,因为他们的血肉和五脏六腑已被掏空,统一戴上民法为他们准备好的无差别的完美的"理性"面具,作为一个抽象的民法上的主体而存在。
2、"理性人"假设的影响
"理性人" 构建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产生了一个机械的无任何色彩的民法世界。这种情况带来的好处是:在技术上,提供了统一的运作模式和基础,便于法律规范发生其作用,提高了法律关系变动的效率,大大提升了民法作为一个社会调节器的能力;在伦理上,抹平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各种差异和不公,通过理性让人们摆脱家庭、社会的诸多束缚,走向自由,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经济上,有利于加快加强民事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交流,同时也使得民事主体的行为变得可以预测,增强了交易安全。然而,它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过于统一的权利能力的授予缺乏灵活性,即便有"行为能力"这个缓冲工具的存在,依然无法掩饰其僵硬性;现实世界中的人毕竟是各种各样的,追求平等是没有错,但是这同时也会丧失对个体的具体的人文关怀;将法人与自然人简单地通过权力能力统一于同一民事主体制度之下,追求形式上的完美,反而可能造成实际上的不完美。
当然,所谓"理性人"的假设所带来的影响远远不止以上列举的这些。然而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又应当做出怎样的思考?
五、对民法上的"人"的重新考量
众所周知,民法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民事主体制度是以自然人(个人)为本位进行设计的,法人的拟制完全是类比自然人进行的,而其他组织则仅仅是自然人的延伸而已。所以说,个人是民事主体的最基本的原型。然而,随着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团或组织以法人的形式涌现出来,个人的形象变得越来越抽象、越来越虚弱,似乎很难再得到往日的关注与重视。笔者认为,需要重新认识个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价值。显然,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民法在技术上的完美与成功,反而有可能会背驰于民法原本的价值与宗旨。因此,我们需要对抽象的"人"重新注入血肉,追寻新的方向。
以正在起草中的我建国以来的首部民法典为例,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在这样一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很有可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独立出来,与其他传统的民法上的部分相并列,以彰显其突出地位。"人格权"单独成编,体现的正是民法对于一个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的、情感的人的重视。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等内容,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上的"人"的伦理性。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以法典化为本质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在对待法律法规的时候,很难彻底摆脱技术化、抽象化的手段的影子。因此,想要彻底照顾到每一个个体,是一件永远也办不到的事情。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应当记住:民法是从"人"出发而设立的法,"人"是民法所要解决的第一个概念,人文主义是民法所应当具有的精神之一,忘却了民法上的"人",或许也就等于忘却了民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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