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审判实务集约化改革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突显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案多人少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加之各类新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而担负着全国80%以上一审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更被时代的潮流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业6年来,目睹了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给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冲击与“困境”。本文试图从分析基层法院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作为开端,探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集约化改革之路。
一、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探析
(一)概念:何为民事审判模式
《现代汉语词典》言,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所讨论的民事审判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模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模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政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密切联系。”因而衡量某种审判模式的好坏,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内在素质和能力。
(二)探析:传统审判模式之现状
1、我国法院系统的内部机构设置。WwW.Ybask.COm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他上级法院除不设人民法庭外,内部设置的规定与基层法院相同。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以上原则规定,通过各级编委会批准设立,具体情况各地各级法院总体接近且上下级基本对应。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出入:一是除了刑庭、民庭等内设审判部门外,还设立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内设行政部门。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的;二是还设置了一些内设审判机构或以庭命名的业务机构,如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后来一般升格为执行局,有的还下属执行庭);三是有的庭室名称已发生了变化,如经济庭,现在一般均称之为民二庭,这一点是随着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改变后所作的相应改变;四是很多法院将同一审判专业的庭室分开平行设置,如刑庭分拆为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等,民庭、立案庭也有类似的安排。原因既有人员和工作量的增加,也有对同一庭室内部功能作细化区分,也有出于追求干部职级待遇的驱动;五是有的地方出于加强内部管理制约的需要,近年来新设立了一些机构,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行政装备科等等。本文限于主旨与篇幅,讨论内容仅涉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内设审判机构,不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有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基本的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一般处理简易案件,审判委员会是在合议庭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各业务庭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业务庭只是法院的行政管理单元,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审判职权,不是一个独立层次的审判组织。包括业务庭的庭长及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也不是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除了对法院院长在少数审判程序上有一定的授权外,没有对法院院长和法庭庭长给予审判授权,仅仅是在院长或庭长参加组成合议庭时,由其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由法院院长主持。但院长和庭长行使的职能,仅仅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受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制约,没有其他独立的审判权能。所以,法院的业务庭及法院领导班子,不是一级审判组织,而是一级管理组织。
习惯上,我们把法院的日常事务分为行政事务和审判工作,把法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分为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工作。一般来说,法院机关内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等行政科室承担行政管理工作,业务庭承担审判管理工作,同时也承担本庭的行政管理工作。从上述法定审判组织的角度来看,业务庭承担的审判管理工作是排除了独任审判员、合议庭这些法定审判组织的案件审理、审判决策之外的管理工作,严格地来说,业务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是审判辅助工作或服务工作。从审判辅助的角度来讲,法院有几个专门的审判辅助部门,如立案庭,现在一般承担了从立案、信访、统计甚至到送达各个范文大全整理*环节的流程管理工作,研究室承担了审判委员会的服务工作(有的法院特别是层次较高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初期的职能是审理再审案件,现在很多地方都将审判质量评比考核等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庭职能,当然也有部分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从事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按专业设立内设业务庭是当前
我国法院系统机构设置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模式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依据,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这种模式在全国各级法院高度统一,沿袭已久,自有其一定的优势:一是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同一庭处理同一性质的案件,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和传承;二是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合二为一,具有较好的协调性,业务庭庭长的作用比较突出;三是便于管理,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有较好的对应,等等。
(三)思考:传统民事审判模式之弊端
长期存在的传统模式极易形成思维定势,在行政机关一轮又一轮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鲜有对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动议。实际上,现行法院的机构设置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是深层次的问题。从对法院工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