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互联网的监管技术。监管策略可以多元化,尤其要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制造社会动乱的一切言论与信息严加监管,还应该对发布海量不实信息的人、网站进行监控,即时确定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以便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快速应对。
(三)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加以界定和必要的限制。
政府官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职责上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其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品行、能力、年龄、健康、个人爱好等因素会
不可避免地对其管理公共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其个人私事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已经不是民法所要保护的隐私权,而应适用公职人员伦理法加以限制。就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披露或公开国家官员以下五个方面的隐私不构成侵害其隐私权:一是行为背景的公开;二是个人生活的公共道德方面的检验;三是财产申报和登记;四是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无条件地受到公众和新闻界的关注和监督;五是不经其本人事先同意,刊登其照片,发表有关其背景、操行、活动的信息、评论等。另外,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职位的国家官员,在限制其隐私权的问题上应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经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高级别官员,对其隐私权应作较多的公法限制;经考试录用的一般官员,对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应作较多限制,对一般干部的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等。
(四) 应建立网络监督机制。
国家政府机关为了增强反腐倡廉的效果,必须加强网上政务、公务的公开,公开干部任免、公开财务支出、公开政府采购,对于群众关心、关注,涉及财务、人事、资源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网络公开、公示制度,便于群众监督,接受群众审查。对于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应积极通过网络通报情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的知情或建议。
(五)完善传统反腐与网络反腐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网络反腐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并没有直接惩治反腐的能力,它只是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对政府施加压力、形成舆论监督的目的。网络反腐的最终结果需要通过传统反腐的渠道找到出口。要使两者无缝对接,才能加强网络反腐的效力。既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给反腐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也要依靠传统反腐等其他反腐方式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总之,网络反腐是人们群众参与反腐的新渠道,是对传统反腐模式的新补充。但是要使网络反腐发挥充分的监督力还需要克服许多现实阻力和技术障碍。我们可以多加学习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吸取发展中的教训,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促进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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