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常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地方“一府两院”更多地听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决策方案,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四是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维护作用。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特点,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权益。首先,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更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与意见提供服务。其次,能有效地促进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的提高。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并采纳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办理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督办,抓好落实。
二、要进一步厘清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更好地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
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设立的,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虽然两者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但是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而后者只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其行为完全由人大常委会授命。第二,任务和职能不同。前者的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后者是专门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是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搞好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协助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为人大常委会起草有关文件及其他秘书工作。第三,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同时受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国家公务员,其只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第四,隶属关系不同。前者和人大常委会都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在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但它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而后者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它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第五,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而办事机构则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第六,任期不同。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而常委会工作机构则没有任职期限。
三、要进一步依法依规发挥好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应当而且能够在协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随着监督法的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不仅进一步增强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工作实践中,要进一步依法依规发挥好职能作用。
一要增强政治意识,坚持三项原则。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直接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服务的工作机构,必须始终把讲政治作为工作的灵魂,坚定不移地服从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领导,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判断问题,从政治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为人大常委会依法、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同时,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由会议主持者集中集体的智慧,按照较多数原则就有关事项作出决断。二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专门委员会中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专门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执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三是坚持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的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二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握工作重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不论从事什么工作、处理什么事务,必须有纵观大局的眼界,把握大局的能力,服从大局的觉悟。想问题、出主意、办事情,都要自觉围绕中心任务和全局工作,以服务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审慎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精准选题。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自身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事事抓,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因此,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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