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xxxx年10月至11月,xxxx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州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通过视察调研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xxxx监狱(以下简称各单位)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各单位特别注重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使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州得以顺利贯彻实施。但同时,全州在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单位之间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还不够主动、配合还不够顺畅。视察组发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刑诉法过程中,在运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在四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判与执行方面相关单位思路不一致;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方面存在分歧意见,个别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三是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被矫正对象交接工作衔接不顺畅;四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以及阅卷、会见的工作条件尚未全面改善。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上,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给力的问题。wwW.yBasK.cOm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急待加强。修改后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便可介入等等,加大了刑侦工作难度。另外,近年来州内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侦办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除承担命案、涉黑恶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的侦办任务外,还担负着维稳处突等工作,任务异常繁重。而全州现有刑警数量200人,仅占总警力数的7.8%,离公安部规定刑警占总警力数20%的要求相差甚远。特别是刑事技术侦查队伍职级待遇低,人才流失多,力量严重不足,刑侦信息化水平落后,刑侦技术专业门类建制不齐,制约了刑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急待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以前由公安机关负责,刑诉法修改后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该项工作职责,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增加人员编制。我州目前在册社区矫正罪犯2941人,但全州8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总共只有162人,还有32个一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因一人调查取证有悖法律规定,一人所根本无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州社区矫正部门每年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保外就医考察函等800件以上,还要开展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学习教育、走访谈心、组织公益劳动、帮困解难、对违规人员收监执行等工作。这些任务,一方面使各司法所工作量严重超负荷,一方面使其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另外法律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但对违规脱管人员需要收监执行的无专门的司法警察执行,必须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其职权与责任不相适应,增加了该项工作的风险性。
(四)司法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州已初步建立了司法救助体系,实际执行中,州级司法救助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案机关研究后向州委政法委申报,州委政法委审核后由常务副州长签字审批,程序较繁,效率较低;每个案件的司法救助金额州级不超过5000元,一个案件只能申报救助一次,救助效果很差。由于救助不及时、救助额度太小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应当及时得到的司法救助无法兑现,给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案结不能事了,影响了司法公信和社会稳定。
(五)服刑人员的有关权利没有得到较好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合法权利理应予以保障。我州部分罪犯在xxxx监狱服刑期间,在原户籍地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被地方取消,给监狱的改造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预防工作有待规范。全州少年审判庭工作有待及时总结提高和全面推进。目前,利川、xxxx两个市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开展了少审法庭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急需总结、提高和规范,并在全州推广,不断提升全州法院少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少审法庭的专业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七)各单位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人财物保障不同程度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视察组在视察调研中了解到,刑诉法修改后,各单位工作量加大,不少单位一线执法和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经费保障范文大全整理*有待加强。特别是法院、检察院的空编问题尤为突出。截止2013年8月底,全州法院空编率达到17.08%,全州检察机关空编率达到16.06%,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全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监狱等司法执法机关要辩证适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共同理顺工作机制。关于前述各单位协调配合四个方面的问题,均属于各司法执法机关之间,通过全面正确地适用“制约”与“配合”辩证统一的诉讼原则,经过“磨合”,可以较好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各单位要牢固地树立公正执法、敢于依法担当的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共同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两法衔接”问题上,要尽快完成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各地要“力争2013年底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目前,州政府法制部门和州人民检察院按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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