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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论文           
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论文

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及法律适用问题

刑事诉讼的所有活动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来展开的,证据的合法性成为影响刑事案件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及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对非法取证的法律规制

非法取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 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新《刑事诉讼法》继承和发展了“两个证据规定”,它们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规制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wwW.YbaSK.com”该条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二是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前者要求言词证据的取证方法为非法,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及与该方法相当的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或者对被害人、证人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陈述、证人证言;后者强调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主体、程序、手续、形式、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影响证据证明力的。这两种证据都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如何加强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监督是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而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控犯罪,以及对证据的合法性均负有证明责任,如何实现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

(一)加大对非法取证主动审查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两条是对各诉讼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时的处理方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权力,检察机关可通过对不同的诉讼阶段所需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主动审查,如发现存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二)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检察机关能够以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或者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来引导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调取、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实现侦查阶段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证据认定上的协调,形成对犯罪的打击合力,体现诉讼程序中互相配合原则;另一方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也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及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通过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能够在源头上防止或者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确保全面、客观、真实地调取、收集、固定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确立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关录音、录像的规定,体现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自侦部门必须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的录音、录像。通过对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发现整个讯问过程的中存在的非法取证信息,从而加强对整个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以规范取证行为,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况。

(四)告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39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应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事实,听取其供述、辩解,而且在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时,还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非法证据一旦确认将不得作为批准逮捕和起诉决定的根据,可采取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必须记录在案,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指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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