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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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五)在庭前会议中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制度是一种介于起诉和审判之间的中间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向审判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公诉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进行合法性说明。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依法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法院、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存在需要排除情况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下,侦查人员必须认识到证据合法性在整个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要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标,牢固树立证 据意识,坚持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使用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取证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在追究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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