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也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适用《民法通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的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故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也同样要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实体法时应贯彻“刑事优先”原则(即对同一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刑事法律、优先启动刑事程序), 在适用法律时,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刑事法律。如此才能正确处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正确适用法律。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的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一并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它和普通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和进行的。就广义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部分。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问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也应当看到,刑事诉讼程序是专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制定的,用它来解决赔偿损失这种民事权益纠纷必然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此,法律就有必要对该民事问题的处理设立一些特殊程序规定予以补救。这种专为解决民事问题而设立的特殊规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和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没有明确有哪些程序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持司法的统一,也应贯彻“刑事优先”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管辖、审判组织、期间、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
诉讼时效是一个特殊问题,由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间较民事诉讼时效要长,同时也要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破通常需要一段时间,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起见,应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适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二)、审判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
1、 对于确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十分困难或被害人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裁定被告人先行给付,但在裁定先行给付时应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刑事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二是先行给付的数额不得大于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做不仅能及时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有利于对一些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顺利处理,且也为裁判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
2、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但调解工作应在庭审何阶段中进行,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审判人员将调解活动放在法庭调查之中,有些则在合议庭对刑事部分作出评议后,有的甚至在法院刚收案,刑事部分庭审尚未开始即进行调解。笔者认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均应按照《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这样做的理由是:(1)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只能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才能称作合法调解,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难以把握事实和是非,调处的质量就难以保证。(2)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 弥补其犯罪的损失,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理应作为量刑的酌定参考因素,如果在合议庭做出评议后再调解,则势必将民事部分处理与刑事处罚脱节,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体现刑罚的公正公平。
3、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引发的属人身损害范畴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目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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