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生重大信访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履行好司法职能
坚决奉行宪法法律至上不动摇符合依法治国方略
的根本要求,更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现代法治都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然而,限制权力主要必须凸现法律的强势,形成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信奉与崇尚。所以,我们说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一个时期以来,出于某些顾虑,我们并没有理直气壮的将之定位于和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同等重要的概念体系之中。如今,胡总书记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的讲话中明确抽出“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人民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法官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敬畏和信奉带有职业基本价值色彩。党中央明确地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将其纳入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之中,为人民法院更好履行依法治国重任提供根本性的支撑。
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一)是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是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诉权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确保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认可,大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社会矛盾,通过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司法和谐目的,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探索建立包括民事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等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司法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解决执行难,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协调配合、风险评估、联动制约、执行威慑的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监督、法院主办的执行大格局。
(五)是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六)是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大力弘扬热情服务、文明执法的风尚。继续加强立案和信访接待工作,方便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继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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