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中?quot;正式的法律"与"非正式的法律"的互动、法律与政策(包括土政策)的互动,司法运作与行政模式的互动本来就极为频繁和活跃。于是,人们不仅要计算诉讼成本,还要按照人情关系的套路行事,这种事实,提醒我们必须关注民众的生存状态,关注被现代法律遮蔽的民间法的存在空间。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理解,在民间法里面,"正义"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接近,民间法更多的是一种话语方式,是另行设置的一种语境。民间法与外在的因素,如地理环境、气候变化、人口数量、历史变化密不可分,也与人的思想、欲望、理性和情感一脉相连,它直接控制着民众的生活选择,显示着百姓的生存智慧。
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使法律与乡土观念相结合,赋予法律尤其是司法以真正的含义与生命。正如同苏力所说:"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21]但是,如果本案换成另外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会不会如此这般考虑乡土社会的所谓民间法,案件会不会演变成另外的结局?另外,中国基层法官在窘困与无奈的境地中艰难地整合国家法与乡土社会民间法之间的空隙和冲突,这种整合以及法官所采取的策略是与我国法治建设相违背,还是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国家法律在基层法院运作过程中的无奈?quot;不正宗",神圣的法律会不会成为被乡土社会民间法进行颠覆和重新解构的对象,或者说国家普适性的统一的法律会不会成为每个不同的法官和当事人利用自己能耐、策略来为自已牟取私利的一个简单的参照物?如果允许民间法参与其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这些法律原则又该如何保障?以民间法变通实施国家法,可能在一时一地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它是否必然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它所带来的好处,是否可能远远抵偿不了它所衍生的恶害?一句话:我们在苦苦追求法治的同时,法治是不是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以及乡土民间法在解决纠纷时的实现过程与方式。
[关键词] 乡土社会 民间法 正义观 解决纠纷
在基层法院,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评价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农民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情、民意?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依法而治?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和采纳一些为当地认可的"常识"?他将采用什么对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乡民的"正义观念",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民间法"。笔者试以下列个案作为分析的切入口:
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住甘肃省某市东岔乡月林村,农民。
被告w,男,汉族,现年34岁,同上。
原告q诉被告w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庭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 日,原告q家耕地被被告w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q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被告w到原告q家索要耕牛,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被告w手持木柴将原告q头部打伤,后经邻居劝阻回家。原告即被送到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治疗17天,又在家休养三个多月。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76.6元。原告q两年内多次到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无果,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村里影响很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a律师提出原告q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q起诉确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q的诉讼请求。但鉴于此案被告w在村里影响不好,原告q合法权益确需维护,和起到教育被告,惩戒打架行为人的目的,合议庭决议由法庭主持调解,但被告w坚决不同意。后通过给被告施压,与律师a共同努力,被告w和原告q最后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由被告w一次性付给原告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1]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例还很多[2]。本案以及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果我们不以严格的法律之治来评判,在该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无疑是成功的、可行的,原告找到了他心目中的说法,得到了赔偿,被告在情理上受到了处罚,实现了乡民心中的"正义",[3]而法官也灵活地把法律的原则规定与当事人的权利处置巧妙地结合起来,以"调解"而不是判决的方式"各打五十大榜",实现了皆大欢喜。但是,如果从"纯粹依法办案"的角度看,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明显背弃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视法律而不顾,在解决纠纷时,将神圣的法律进行了某种变异、转化与模糊,其方式是合法下的变相非法,其结果应该看成是错案,法官应该是糊涂法官。因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超过就应驳回起诉,当事人是自己*的,就不应牵连他人,更不应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裁判官,不应当撇开基本的证据和事实主动介入其间。发生在基层法院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书本上的法律差距较大,这到底是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是实事求是地解决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做法是有利还是有弊?到底是什么因素成为支配法官断案的根据?这些问题成为我们需要加以讨究的实际问题。
一、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对基层法院的影响
在中国农村,邻里关系是农民们相互依赖的最重要关系。处在一个村子中,邻里乡亲之间难免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比如互相借用农具,日常用品互通有无,农忙时互助合作,闲时互相串门,逢年过节相互走访,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等,同一村子里的村民关系非常重要,谁破坏了这种关系,谁就有可能失去了生存的外在环境和条件,谁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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