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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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正所谓 "亲帮亲、邻帮邻"、"远亲不如近邻"。另外,在中国农村的特定语境里,村民们与外界基本没有什么联系和往来,没有什么经济的、文化的、人际的甚至婚姻的交往,可以说村子成为他们的整个世界,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同村人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势必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或者说形成某种严密的"互助的圈子"。[4]农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由此而生,它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矩是活生生?quot;活法",它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功能,充当着法律的作用。 于是,在乡土社会,一旦村民们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民间法来进行调解和缓和,通常使用的就是所谓"都是一个姓一个祖宗一家人","看在乡里乡亲的情分上","早不见晚见"等一类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民间法进行劝导、调和,国家法相反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显然,按照当地的习惯和民间法,该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在生活的过程之中保持和气,被告w的耕牛将原告q的耕地践踏毁坏已经是理亏在先,被告w不但未向原告q赔礼道歉,而且殴打原告使其受伤更是无理,又伤了两人之间的和气。原告要求讨个说法的原由显然符合当地的民间法,是站得住脚的。 在乡民看来,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的依据,且这种解决的依据相对固定化,是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一种"人情正义"。在中国的语境中,正义观念并不象一般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理性的界定,它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5]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脑海里并没有什么实体法是如何如何规定的,程序法该如何如何注意这样一些书本知识,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某?quot;人情正义"观,在乡民的文化领域里,法院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必须要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即法院的处理结果必须要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准则。在这个案件中,原告q和当地乡民的正义观形成了共识,他们要求法院要对被告w进行处罚,而且必须处罚,要求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当地的道德、生活观念,如果法院以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显然背离了乡民心中的民间法,是保护了"坏人"或者是让"坏人"钻了空子。 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乡民们就是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这种浅显的道理在现实社会中也是如此。一个人往往不是通过对各种法令条文细节的熟悉与记忆来掌握法律,而是通过对法律、法规运作的效果和亲身的观察体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通过一个个具体法官的行为,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才保障了法律的有效性,考虑了这点,法律就契合了民情和民意,就能为民众接受。 值得从学术上研究的是,这套朴素的"正义观"深深植根于乡民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它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 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成为他们接纳和共享的资源,因此,它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成为了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对于这套朴素的"正义观"、民间法,基层法院的法官夹杂其间,穿梭在严格的规则之治与适当的自由裁量之间左右平衡,艰难地作出选择。 二、基层法官在依法之治与解决纠纷中的困惑与选择 法官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受理此案,并进行了调解。是什么原因让法官放弃了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这种无奈与选择说明了什么? 我们知道,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司法隶属于行政"。清末,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对中国传统的法制产生巨大冲击。"司法隶属于行政"的法院体制在民国时期正式取消,法院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体制正式建立起来。从体制上和形式上看,法官和行政官应各司其职,区别也显然易见。但是,这一传统体制所产生的观念依旧对现存体制产生着深远影响,尤其在乡民的思想里,法官仍然是"官",这种官和行政官吏并无太大的差别,从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层面上理解,行政官吏是解决问题,法官也是解决问题,无论他们怎样解决问题,只要满足了乡民朴素的正义观念,把他们的纠纷圆满地解决了,两种解决途径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官身份的要求并没有苛刻到实现完全的科层制、职业化的地步,或者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严格?quot;自动售货机",只看事实,对号入座找到法律,轻易下个判决就算完事,而是在面临每个具体的案件时,身不由已地使自己变得灵活起来,当然,这种灵活并不是抛开法律于不顾,而是以法律为后盾,尽可能结合中国的国情,使纠纷解决朝着好的方面发展。在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庭设置简陋,威严不够,法官作风平民化,有时办案就在办公室里或在自己家里,法庭更多地体现一种讲理与说情的氛围,在案件的处理中,大家使用的都是通俗的民间语言而非专业的法律用语,乡民认可的民间法成为主要的判断标准。本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其身份就有些类似于村长或行政官吏,他处理案件的目的是把纠纷合情合理地解决好,使当事人双方都尽可能满意,而不是遵循书本上的严格的法律规?quot;就事论事"。[6]当法官发现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已经无法平息原告"讨个说法"的要求,不能实现"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有可能引起某些负作用时,基层法院的法官灵活地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进行某种平衡与妥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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