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巧妙地或者说智慧地将民间习惯、"乡土正义观"与国家法有机地掺杂、柔和在一起。
从中国目前乡土社会的实际现状看,受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生活的环境影响,农民接受和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不是太高,加上文化素质偏低,传统心理积淀太深,现代法律宣传普及的缺乏,都会使传统的民间习惯和"乡土正义观"有了长期存在、发展的文化土壤和社会条件。从社会学的观点看,即使是多么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也无法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在一定情况和一定条件下,基层法官在执法时把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相结合,也许更有利于树立乡民的法律意识。以本案来说,原告q历时两年,在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进行处理都没有结果,他将"讨个说法"的最后机会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作为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没有抓住这个机会,不从实际出发,而是一个纯碎的书呆子,草草地下个一纸判决,(法官完全可以这样做,事实上很多法官都是这样做的),这多少会令民众在思想上想不通,觉得法律有些"奇怪"。本案的意义就在于提示我们思考: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作为一个称职的有作为的基层法官应注重什么?努力什么和避免什么?可以想象,当地的乡民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感到法律、法院、法官与他们的人情观、正义观是相通的,法律体现了某种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样,无须将法律的权威强加给生活在中国基层的乡民们,便可以得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原告q也知道了,如果他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庭起诉,他最后得到的侵权赔偿数额就不会只有500元人民币,而应该是2000多元[8]。从这一意义上讲,他也理解了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哪怕这种理解只停留在是多赔钱还是少赔钱的层面上,也会减少法官"超越法律"的冒险行为,增加了几分当事人对法律的关注与热爱。在本案中,司法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解决了实际问题,正是这种努力,司法的职能得到了体现和维护[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注意研究,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解决某类民事纠纷时,他们照顾了农村地区的某些特殊情况,考虑到了乡土社会中某种活生生的有效的民间法,他们进行实事求是的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也许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策略和有价值的行为,因为,如果法院不管乡民的实际情况,盲目兜售和刻板推行国家法,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信任危机。
在这个个案中,中国法律体现?quot;城市文化和观念"与"乡土文化和观念"表现出了较大的冲突。较早从社会学视角研究中国人犯罪的社会学家严景耀就曾记录了一位农民与一位法官之间的对话。事情的大体经过是:一位东北农民因家境贫困跑到城里打工,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因而没钱买吃的,便偷拿了一家饭店的两根葱,当场被警察发现而被抓了起来。下面是这个农民与法官的对话:在法庭上他[农民]被指控犯偷窃罪,但他否认,他说:"我是拿了点葱,可我没有偷。"法官说"人家告你偷窃,你为什么抵赖?"他说:"饭店里的人没有说我偷,是那戴黑帽子的(指警察,他不知道警察是官方的人员)说我偷的"。……审问了三次以后,他被判关三个月的牢。他感到了无能为力了,只好跪下来求饶。法官说:"不能饶恕!这就是法律。"他满脸泪痕地说;"在我们老家,我可以到别家园子里吃点果子和菜,别人也可以到我家院子里吃点东西。这都算不了什么,哪里说得上偷?说得上犯罪?"法官说:"不要再狡赖了!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公道!"[10]显然,双方各自所代表的地域文化差异十分清晰,农民按照他的乡土文化理解法官对他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而法官依据城市文化体现的法律对他的判决却是公正的。在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国家法脱离了乡土社会的某种正义观,失去了与乡土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兼容,是促使一些法官对现存法律不太满意,极力排斥法律规则的另一重要原因[11],因为在农村很少有人知道法律还有个时效问题。
从深层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意识进行自上而下式的征服和改造,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为模式进行简单的格式化。支持这种想法的背后,实质上是具有明显的制定法中心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烂漫色彩,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处于农村这个边缘地带的法律语境、法律资源的薄弱以及乡?quot;正义"观对人们思想根深蒂固的控制作用。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单纯理性建构认识,其背后所隐含的实际上是一套游离于人们实际生活之外的,并且是由精英法学家所构想出来的法律规则,这套规则虽然很逻辑、很迷人,但其实际的效率并不一定比乡民的民间法更有用。按照法社会学家的观点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在于逻辑,在于它能解决问题。所以,为什么当国家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这样的一些举措,力图使乡土社会接纳国家的法律观念,学会国家的一套法律知识系统时,但是,我们的农民对国家所进行的这些艰苦的努力总是不很领情,对普法的宣传也很少关心,显然,法律并没有因为贴上?quot;国家"和"现代化"的标签就会自然而然生效,在基层法院法官们在解决纠纷时,还不能以所谓"城市"的"现代"的标准来学究式地改造乡村,还不能完全挤压和取代乡土社会的民间法。
从实际的经验生活层面分析,由于历史的、自然的、文化的等因素制约,不论我们今日的社会显得多么"现代化",然而,中国更多的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加之,国家法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国家法自身还存在缺陷和供给不足,因而,乡土社会中的一些民间法还很管用,特别是在老、少、边、穷的农村就更是如此。这样说来,在中国转型?quot;二元结构"的实际条件下,我们对国家法的理想期待还不能一下子拔高,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农村问题,我们还不能以我们所谓现代人和现代法治的眼光和要求去指责、讥讽基层法官的"不法"行为。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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