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农户收入与城市职工家庭收入呈同步增长趋势,甚至超过了城市职工家庭收入。1999年日本农民平均收入为209万日元,而城市居民为196万日元。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当部分得益于政府对其的收入直接补贴以及政府对农业、农民的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和价格支持。
⒉⒉⒌中国
我国政府最终承诺的"黄箱补贴"数额相当于农业生产总值的8.5%,政府尽管给了农民一些补贴,但是与我们向wto承诺8.5%的生产总值上限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农业部有关人士最近表示,将会用足用好wto"绿箱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但中国由于国情的限制,其补贴水平不可能、也永远不会达到发达国家的那种强度!因此,我们不应在这个问题上做过多的文章,同时也不应抱太高的期望,而应该关注和研究后几个方面的运用。
实践证明,补贴往往可以起到四两拔千所的作用;因此,又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和艺术性地使用这个调控手段。
⒉⒊补贴方法
这里所称的补贴是针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现金支付。我国对农业的管理理念正在从经济索取和部分支持向全面支持转化,当然这个力度目前还是有限的;还有一些政府部门仍然没有放弁对农业索取的陈旧观念。中央和省级政府实施的力度大、全面而持久,县乡两级由于大多是吃饭财政,运用上有一定的困难,但许多地方仍在努力实施。
⒉⒊⒈对种粮农民的现金直接补贴,我国近年来也开始了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江苏省从2003年起还在国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水稻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水稻直补等系列补贴政策。
⒉⒊⒉对从事养殖农民的现金补贴,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确定对良种奶牛实行国家补贴。各地近年来陆续开展对养殖大户的奖励性补贴,如四川乐至县最近对在2004年发展乐至黑山羊产业中的专业大户共发放了196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更换良种畜禽的奖励性补助等,对发展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引种和基建等方面进行补贴、补助等等。
⒉⒊⒊对购进先进农业机械的农民现金补贴,农业部去年就开始了对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现金补贴,今年还在继续进行。
⒉⒊⒋对出口农产品进行补贴,近年国家对东北玉米出口到日本、韩国实行补贴,由于增加了需求,使玉米价格得到显著的提高。通过出口价格的传递,提高了粮农的玉米出售价格,相当于对东北粮农实行了直补。
在我国入世第三年的2004年,农产品贸易由2003年的顺差19.4亿美元,转为逆差55亿美元。根据测算,每1万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可以创造28个就业岗位,由此估算这一年就净夺走了2000多万中国农民等劳动者的饭碗。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如山东烟台、潍坊等地区,农民增收中,大概有三分之一到一半来自于农产品出口。
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很强或产品过剩而又能带动就业等的产业,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大力扶持。
⒊减法
从农民和种、养业的角度尽可能直接、全面地减除其税、费负担,减负等于增收,其实,也就是变相的加法。
⒊⒈免除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等涉及种植业的税赋。这种税赋的额度相对固定,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多大的变化,国家减掉这部份,相当于每年给农民补助了相应额度的收入,但不会递增。国家正在分阶段实施这项政策,四川省已宣布从2005年起正式在全省免掉这项税赋。
⒊⒉取消屠宰税、大中家畜增值税。这种税是固定税率与不断增加的应税家畜,即税赋的额度是随着家畜出栏数的增长而增长,在理论上是一种递增的税赋。取消屠宰税、大中家畜增值税相当于为养殖户增加了收入。目前国家已取消了屠宰税,增值税也应该在实践中改变征收环节,不能在刚离开养殖户后就开始征收,而应在流通中实现了增值以后,使之不会发生向养殖户的价格传导,从而达到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最近,四川看到了这个问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民销售的自产猪,严禁征收增值税;严禁在生猪非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自己征收会很好地贯彻落实该政策的本意。
⒊⒊取消工商管理费。现行政策规定,在市场内出售畜禽,一是需交纳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其中:大牲畜最高不超过货值的1%、其它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二是需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凡已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以财综[2003]89号文件作出规定: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收部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
其实,此项政策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因此应取消该收费;或至少取消涉及畜禽交易的收费政策。因为国家已将市场作为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并与工商部门实行管办脱勾,工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市场监管职责时,纳税人是向政府支付了监管成本的,所以不应该再设定交纳该项费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个协)的相关费用支出,个协作为个体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性质上是民间组织,其活动费用应当由加入协会的会员主动交纳,而不能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强迫每个经营者交纳。有些出售者并非是个体户,而是饲养者自己,面向他们收费就成了事实上的乱收费。
如果取消它,将给经营大、中家畜每头减轻数元到数拾元的负担,通过价格传递作用,可能为养殖户减轻相应额度的负担,即增加其相应额度的收益。
⒊⒋降低或取消动植物防疫检疫费及其出口检疫费。
动物防检疫费,是在1990年代建立起来的面向畜禽养殖户的收费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实施动物防检疫的机构向接受"服务"方收取,并事实上作为筹措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凡是收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畜牧业发展得更快、更好,收费标准也比现行标准更高,如一些地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