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在遇到工资、工伤等纠纷时,因为没有合同而无法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企业若逾期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必须承担责任,劳动部门可据此对企业处以罚款。《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这就使得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并在农民工权利与企业实际承受力之间找到了平衡。
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上,各级政府也在采取措施。根据中共中央2004年8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教育部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流入地政府,加大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的力度。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北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就学全面免收借读费。目前已有28.8万名适龄农民工子女在北京市中小学就读,其中近20万人就读在北京市公立中小学,占70%。河南省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允许公办中小学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成都市决定由市、区级财政分别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天津、上海、浙江、陕西等地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三、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 2004年,村民自治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强调村民的知情权。农村党支部建设也开始使用村民自治的一些基本原则,一些地方党委要求农村基层组织交叉任职,规定当选为村委会的村民党员才有资格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但“村改居”后村股分合作社不具备法人地位成为一个问题。农村民间组织进入蓬勃发展时期。
如果说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侧重于解决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那么2004年中央17号文件则是侧重于解决农民的民主权利问题。《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对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权”)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的政策措施,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局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形成了这一文件。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央*局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这在以前不多见。一方面说明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地方在实行村务公开的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村务公开存在着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不真实的现象,从而使公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为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对土地征用、承包等敏感事项讳莫如深;只公开简单的科目,详尽的细目则秘而不宣,等等。由于知情权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村民对这种“村务公开”不满意。“上访告状,不如审计查账”,村民能不能查账,是村民自治的一块试金石。
17号文件共分六大部分二十条,也称“村务公开二十条”。针对农村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许多过去鲜有的政策措施,比如: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干部公开村务、财务。村干部违背程序擅自决策要承担损失,追究责任。
对村干部要进行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核心是落实农民的“四权”问题。与以往中央在这方面的文件相比,17号文件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内容全面,二是程序规范,三是便于操作。 对于“村改居”后原有的村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也有了积极探索。大量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庄被逐步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当中,经济利益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经营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公开、不透明,由此导致群众对村居班子不满意,干群矛盾突出,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分光现有集体资产,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正常积累和群众长久的基本生活保障。济南市槐荫区段北街道前屯居进行了以集体资产公司制改造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探索。从实行集体资产量化入手,解决村集体资产产权虚化问题;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实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近郊村委会、居委会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创新,做到了政企、政资分开和集体资产的集约经营,实现了居民变“股民”,人人持股分红,使居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的分配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厦门市湖里区村改居中的村资产改制依照两种模式进行,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民办非企业”模式;二是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法》运行。股份的划分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自定细则,村资产折股量化后,按一定比例设置集体股,由“民办非企业”机构作为集体股的股权代表,其余部分量化给村民。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的综合效益。”这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党中央的报告中首次提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部的信息显示,中国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它们基本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生产各方面。这些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以互助互利、共享资源为利益纽带和组织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显示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受到农民欢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法律地位不明,常年受困。除了借款,吃亏最明显的莫过于拿订单、签合同时甚至无法向交易方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村改居”后,原来的法人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新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社也同样存在没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农业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注册登记的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排除在外。上海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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