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责任,实行过错赔偿为内容的一项改革,势必引起部分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思想上有顾虑的村干部的抵触。所以,制度的实施和推进过程需要有强有力的保障。航埠镇政府作为改革的倡导者和领导者,自觉地承担了督导和保障的职责。
其一,支持和保护村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两监督一赔偿"制度旨在监督和制约村干部的行为,以确保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在这一制度实施的初期,相当部分村干部存在着思想顾虑,认为这一制度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办事会受到限制,权力会受到约束。同时,也担心自己会因行为过失而受到惩罚,更怕民主监督组织成员趁此机会整治村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消极和抵触的情绪,由此形成了制度实施过程的最大障碍。部分当选的民主监督组织成员也因各种因素而顾虑重重。一方面,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与村干部抬头不见低头见,觉得认真履行村民赋予的监督职责,似乎有碍"面子";另一方面,实施民主监督可能会得罪村干部,害怕村干部秋后算帐、打击报复。这种畏难情绪也成为实施"两监督一赔偿"制度的重要阻力。
在现行体制环境下,农村民主监督运作中村干部与村民群众的对局是一种非均衡博奕。村干部与村民群众在资源和信息等方面均处于不对称状态,村干部因拥有相对优势的资源和信息在博奕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如若"两监督一赔偿"制度得不到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其实施过程势必遭遇重大阻碍;如若处于劣势地位的村民群众得不到"外力"的支持,民主监督将难以有效落实,"两监督一赔偿"也只能落得名存实亡的结局。因此,航埠镇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督导和保障这项改革的实施。比如: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宣传实施"两监督一赔偿"制度的意义,通过细致、深入的教育和劝导工作,消除村干部的抵触情绪和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的畏难情绪;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支持和保障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力;等等。
其二,总结经验、推进改革。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改革,不可能一开始就是完美无缺的。航埠镇领导充分意识到"两监督一赔偿"制度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因此,他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关于推选村干部"两监督一赔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首批4个村的试点工作展开后,镇政府及时对试点村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以保障改革的逐步、有序推进。二是督导检查。航埠镇政府非常关注"两监督一赔偿"制度在各村的运作情况,加强了督导和检查。并计划建立专门的考核制度,对各村"两监督一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相应的奖惩。以考核和激励机制来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三是调查研究。为保证这项改革的成功,航埠镇及其上级领导分别于2003年7月和12月,专门请浙江师范大学等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对"两监督一赔偿"制度及其试点工作进行专项调研,请专家把脉。他们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接受专家建议,计划进一步完善"两监督一赔偿"制度,并以更理性的态度推进这项改革。
总之,在航埠镇的"两监督一赔偿"改革中,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开拓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表现出空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了其在促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中的特殊作用。
三
航埠镇的"两监督一赔偿"改革并非是偶然性事件和个别性现象。根据我们在浙江农村的调查,像航埠镇"两监督一赔偿"制度之类由地方政府主动施行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近年在其它一些农村地区也表现得非常活跃。如:浙江台州的"民主恳谈"制度、浙江温州瑞安的村干部过错赔偿制度,等等。特别是乡镇干部,逐渐由过去与村干部合谋侵犯村民权益,转向更多地倾向于依靠和支持村民群众,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从被动接受和设法阻挠村民自治,转向主动创新和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并呈现为一种发展趋势。这一农村民主建设中出现的新现象,需要我们备加珍惜、充分肯定,同时也要求我们准确认识、深入研究。
在当前时期的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缘何转换角色?为什幺要主动推动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究其原因,笔者初步认为主要是下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中央政府对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强有力推动
村民自治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制和乡镇企业崛起二大创举之后,中国农民在*领域实现的又一伟大创造。对于这项农村改革,中央政府较早认识到了其伟大意义,并给予了极大关注。早在1982年,村民自治刚出现之时,新修订的国家宪法就给予了承认。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从法律上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之后,中央政府对村民自治给予了更强有力的推动。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这一指导跨世纪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决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创造。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4]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十年来试行的历史,进一步地提供了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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