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的效果是多方面的。从理论上看,不稳定地权对农业投资、土地的自由流转及其所带来的资源配置和交易收益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同时,行政性的土地调整可能也是土地租赁市场不发达时村庄为改善土地配置效率而采取的行动。因为它可以把土地转移给边际生产力较高的农户,从而改进土地配置的效率;而turner et al(2000)的研究也发现,调地频率与村庄人口变化正相关,也随非农就业机会上升而增加,这意味着行政性调地有助于消除不同农户由于人口相对变化和非农就业机会不同(但平均分地)所导致的配置效率损失。所以,调地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平等-效率是否矛盾取决于调地导致的潜在效率损失和改进的相对大小。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已有的大部分经验研究发现,虽然土地产权不稳定对农业增长和效率的负面影响存在,但并不显著的原因所在。此外,由于土地为占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调整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也应得到充分考虑(姚洋,2000)。
但行政性土地调整总体上看仍然是弊大于利。首先,相比于市场化租赁,行政性土地调整会因信息不完全和调整成本过高而带来效率损失。而且,由于行政性土地调整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和较短的计划时期,它将可能减少市场化的土地租赁活动。更重要的是,如果乡村干部是出于完成国家粮食收购和税费任务并同时为自己牟利的目的而调整土地的话,那么这种行政调整将降低效率和地方福利。turner et al(2000)的研究表明,在那些粮食定购较高的地区,土地调整的频率会上升,这是因为粮食收购的增加将使得农业收益下降,有较好非农就业机会的村民将创造压力使得村领导将地调整给那些仍然愿意从事农业的家庭,村干部愿意这样做也将使得订购任务能够比较顺利完成。在他们模型中被分析的人口变动因素、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因素、粮食收购、地方干部寻租因素等各个影响因素中,人口变动只能解释土地调整时机和规模的很小一部分,而完成国家税费和粮食收购任务和寻租则是影响土地调整的更加重要的因素。
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按照社区成员权分配的土地制度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迁移决策。根据现行土地承包法,如果迁移人口获得城市户口,就必须放弃农村土地。但由于跨省和在大中城市获得户口的门槛较高,而小城镇户口由于地方政府提供服务有限而吸引力不大,迁移农民一般不愿意放弃农村土地并切断与乡村的联系,这就使得农村人口难以实现完全迁移,农村人口无法真正减少。因此,即使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并从非农业部门获得主要收入来源之后,人口变动导致的农村土地调整的压力仍然持续存在,调整也不得不进行。这不仅导致长期的土地租赁市场无法发育,甚至限制了短期土地租赁市场的发展,因为任何租赁行为将向乡村干部发出土地无法充分被所配置农户利用的信号,并诱致土地调整。租赁市场不发达的结果是土地利用效率降低,迁移劳动力往往只能将土地无偿(或低价)转包给亲戚、朋友(即使后者从效率上看未必是最适合接包者)、甚至出现抛荒的情况。
由于以上原因,相当部分学者同意,中国需要一个能够提供长期稳定产权的农地制度,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johnson ,2001;kung and liu ,1996;li ,1999)。近年出台的土地承包法也赋予农户至少30年稳定的农地承包权利。但根据我们在浙江,江苏、甘肃等地的实地调查,土地调整仍然在进行,地方干部宣称虽然中央的政策很好,但未必符合地方情况,而人口变动因素必然导致调整压力。虽然各地土地调整都以人口压力为理由,但实际土地调整过程中地方干部的调地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人口变动往往成为地方干部寻租行为的借口。
2.3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征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过程加速和城市土地出让的市场化、土地农转非进程加快(表3)、加上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收入不断上收导致的地方预算内收支落差逐渐增大,地方政府通过扩大农地转非农地规模以增加预算外财源的动机和行为有增无减。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在区域竞争中突出政绩的需要,过度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发展各类开发区,往往通过低于市场价格征用农地,然后以市场价格转手,获得巨大的级差地租,导致大量失地农民,并引起失业和社会不稳定现象。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吸引投资的区域间竞争,也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新城区、城市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发展园区加大土地征用和供给规模。近年土地征用规模达到了每年250-300万亩左右。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征用所产生的问题也与1994年后中央集中收入、但未配合相应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安排相关联。1994年开始至今,中国出现财政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的情况,但同时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加上土地征用后的出让收入是政府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有很强激励征用更多农地并获取出让利润。1998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增长,2002全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面积12.42万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58.52%,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6.79亿元。其中采用市场化方式挂牌招标拍卖的为1.81万公顷(国土资源部,2003)。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左右,甚至有的高达一半以上。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金应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但由于其收入以及使用过程很不透明,事实上难以监控,往往出现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牟利、并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在浙江省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而农民仅占5%-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涂名2004年)。
目前,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而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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