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本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防范传销。加强对特殊群众的重点宣传,将无业游民、外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等人群列入重点宣传对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当前,打击传销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传销对象复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分布地域广、危害重。个别地方传销活动还较为猖獗,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了加强对“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县工商局决定成立“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所辖片区的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扎实组织好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
(二)突出重点打击,实施精准打击。
突出打击,突出规范,突出维稳,始终坚持打击与维稳并举,重在维稳的原则,坚持打击与防范、查处与规范、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各工商分局(所)协同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公安机关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实施“精确打击”,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商,争取相应的支持,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遏制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三)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行动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事迹,重大战果、案件等情况随时上报。行动期间工商、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工作
情况及时准确汇总,并填报月度行动战果统计表,于6月30日之前和7月30日之前分别上报。行动总结于8月27日之前上报。工商机关材料上报至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公安机关材料上报至公安局经侦大队。
第三篇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全局各分局(所)、机关股室(局)、中心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全局事业单位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党政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4年9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6日)。各单位要在9月16日前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因故未到会的要补课,实现人员全覆盖),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结合实际,出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县局监察室。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省纪委《关于设立省廉政账户的通知》、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政账户管理的通知》和县纪委《关于设立廉政专用账户的通知》。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红包”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要在10月31日前主动上交县局机关党委或县局监察室,由县局监察室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全省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现金直接存入“省廉政账户”,或在农业银行市分行城北支行(在其他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转账,但不能现金缴入)缴入“市廉政账户”,也可直接存入“县廉政专用账户”。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县局监察室。
(三)重点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县局监察室组织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2),有关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11月25日前报县局监察室。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省廉政账户”、“市廉政账户”或“县廉政专用账户”,并记录在案。
1.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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