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营造行政服务中心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中心工作实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高度自觉,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迈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更新学习理念、严格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学习力、创造力和执行力,使中心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历史地位,深刻认识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用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指导行动,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为实现我县“挺进第一方阵、建设中等城市”提供坚强保证。
二、学习内容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为主要内容。
三、学习形式
通过举办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力求先学一步、学深一步。wWw.YbasK.COM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是适时组织中心组学习会。组织党工委理论中心组扩大会议,原原本本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要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
二是开展自学与集中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已经发到各党支部,中心以各党支部为单位,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每周集中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三是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中心每名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字数不少于1000字。
四是认真查找整改不足。中心各科室、各窗口要对十七大以来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系统回顾,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正视困难和不足,提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办法,努力把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五是做好谋划好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涉及行政服务工作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立项,确定调研题目,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深入思考、认真谋划明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
四、组织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活动由中心主任亲自抓、负总责,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好各项活动。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推广中心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更加浓厚的学习氛围。要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意处理好开展学习与日常工作的关系,通过开展好学习活动,更好地推动中心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不断提升我县行政服务水平。
第二篇
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我中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十三届省纪委第三次全会及市纪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心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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