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不排除犯有下列行为之外的过失也会受到处罚): (1)工作态度不认真; (2)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影响工作; (3)违反工作纪律; (4)没有完成工作; (5)营私舞弊, (6)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或损失; (7)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公司; (8)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 (9)虚报个人申述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 (10)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 (11)搬弄是非、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拉帮结派者; (12)违反员工职务行为准则的规定; (13)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等。
5.如员工行为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无条件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章 劳动合同
1.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2.公司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以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为依据,本条例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适用范围
3.员工在公司期间,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5.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6.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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