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关,由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海关严肃查处,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应该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法》严厉查处。
(八)流通商品、家用电器消费问题,在流通领域的商场、超市、商店购买的商品或家用电器发现有假冒伪劣或商家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按《打假条例》、《工商管理条例》处理。要达到打假标本兼治的话,需追查生产源头,按《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工商部门应移交质监局查处,并追究生产企业的制假造假的责任。
(九)消费欺诈问题。比如坑蒙拐骗,(结合灵蝶公司案、科技生物公司、金球绿藻)现在不少不法之徒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进行涉嫌非法集资,使许多百姓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纷纷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早在2006年,深圳市某生物公司打着高科技保健产品直销及会员加盟的幌子,用巨额的经济回报做诱饵,在内地的部分省会城市进行涉嫌传销欺诈活动,上当受骗的群众真不少,被骗金额高上千万元。罗湖区消委会就此事进行了积极处理并发布了2007年第1号消费警示。同时,我也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反映,引起了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批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及时给150多人退款300多万元。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依然层出不穷,人们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7月25日,李先生一行10多人来到我们消委会投诉,投诉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招股。据李先生介绍,灵蝶公司于2006年4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赴美上市计划,并向全国招股。会后全国各地有65人以每股3.8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多万股的股权,金额达500多万元。在该公司的股权证明书上明确写有:“公司将于2007年6月前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挂牌”“若上市失败或停止上市,未能按上述时间前挂牌,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股份公司承诺按当时投资者购买的价格回购阁下所持之股权。”
到了今年6月,该公司却未能如期在美国上市。但是当持股人提起当时的承诺并要求灵蝶公司退款时,却没有得到该公司任何答复。
我受理了此案。在听取了受骗群众的陈述后,就组织了灵蝶公司的负责人于7月26日下午来消委会说明情况。
对于股东们最关心的该公司为何未能于承诺时间上市的原因,该公司王经理的解释是由于去年10月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变动,导致公司上市时间推迟。而对于这次招股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王经理表示这次招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是通过某高交所以内部转让的形式发行的,并非公开发行,因此并不触犯国家法律。我立刻反驳他,既然是内部发行,为何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招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该行为已经不属于内部转让,并且灵蝶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扰乱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行为,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目前,我们从高交所了解到,灵蝶公司根本没有在高交所办理任何股权转让手续,高交所根本不知情,该公司只是打着高交所的幌子而行骗。
后来在赔偿数额上灵蝶公司又辩称,他们授权一家财务公司全权运作股权转让业务事宜。公司将股票以1.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一家财务公司,而财务公司以每股3.8元至4元的价格卖给各股东。该财务公司现已解散,因此灵蝶公司只愿意承当自己公司所收到的购股款,即以每股1.2元的价格收回。但事实上该公司的授权书上盖有大红印章,是这样说明的:“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决定授权某财务公司运作我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事宜。转让价格在2006年5月1日前定为每股3.80元,2006年5月1日后的转让价格每股4.00元执行!”根据《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以灵蝶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有关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应该直接归属于灵蝶公司,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灵蝶公司应该按投资者当时购买的价格回购股权。
通过我会的调解,该公司代表现场签下了同意退款的承诺书,但对于具体的退款时间,该公司依然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我将材料移交了市人大转司法相关部门处理。
我会就此事还发布了2007年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骗术,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宣传高额经济回报来诱骗社会公众。公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警惕“天上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如果遇到非法证券集资活动,公众应及时向司法或证监会、银监会举报,用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及打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警示先后引起了广大舆论对此事的揭露,9月24日,在市公安经侦局的协助下,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各方的压力,将股票本金全额退还给了所有持股人。我们成功为60多位受骗的群众挽回了500多万的经济损失,再一次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实事。
案件本来是由公安部门依据《银行法》、《证券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的,但由于群众来我们这里投诉,本着一个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老百姓办事实的想法,我还是为受害人圆满解决了。
(十)房地产消费问题。如缩水楼、货不对板、欺诈问题应由国土局依据《城乡房地产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特区实施消法办法》处理。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就由建设局依据《建筑法》管理。
近期不断出现的各类购房消费纠纷,大多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违约造成的。卖家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这种做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罗先生于2005年3月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我市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了20万元。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自己的孩子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安定下来。
可令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房东突然反悔,不肯办理房产过户,同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意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原来,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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