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叫工商物价局,但是全国其他地方都是分开的。
(二十一)购房装修消费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油漆甲醛超标,或怀疑购买的家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根据《环保法》规定需要环保局鉴定并处理。
(二十二)旧货市场消费问题。现在旧货市场非常活跃,因为商品比较便宜,许多消费者抱着贪小便宜的侥幸心态,如家电、空调、电视、汽车、家私、烟、酒、药材等,这里面很多水分,出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许多质量问题。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规定,对打折、处理的商品存在有缺陷、有瑕疵的不受理,因为旧货市场交易的商品都是翻新或是使用过的,对质量很难做出鉴定。正因为贪小便宜,购买者服输,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二十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消费问题:市场、超市、商场、药店、医药公司、化妆品店购买的质量有问题、假冒伪劣、有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品,按《药品法》及《医疗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保健品管理条例》规定属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稽查大队处理。
(二十四)旅游消费问题。张先生在欧洲旅游过程中因车辆颠簸导致腰骨断裂;曾小姐交钱报了俄罗斯旅行团,订的是9月28日的机票,她9月27日打电话给旅行社,说过了十一黄金周才去旅游,机票在她手上,没有交给旅行社。十月中旬,她旅游回来后要求旅行社赔偿,责任属谁呢?按《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是旅游局管的事。而且每个旅行社都有向旅游监督所交有1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
(二十五)逝终消费问题。如年老去世或病终,需交由殡仪馆举办丧事,火葬后安置在公墓;农村某些地方依然购棺木、寿服来土葬。在这些过程中,死者亲属遇到如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丧葬物品有质量问题的现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应该属民政局处理。
(二十六)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法制局负责,消费者打官司遇到律师敲诈由司法局负责管理,消费者认为诉讼判决不公的,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申诉,消费者认为申请仲裁不公的,应按《仲裁法》处理。
到目前只发现发改局、统计局和人事局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客观上他们又与消费维权又密不可分。发改局应从整体上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市场的发展做一个整体规划。统计局应对消费纠纷的数量,处理多少件数,为消费者挽回多少损失做好详细具体的统计。人事局虽然管人事,但社会上颁发职称和学位的行为,也是属于人事局监管的范围。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维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和消委会在内,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只能依法维权,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比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六个部门,需要各行起其责,但归根结底卫生部门才是执法主体,不会那么空洞含糊的,在立法上法律法规授予谁具有法律法规解释的权力和执法的,他就应该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主体。对于超出法律范围的事情,从党员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可以揽来自己做,为百姓说话,为百姓做点事。但是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讲,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应付法律责任。上面所讲的这些问题,很多已经超出了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法律上不允许我们管,不然要那么多政府职能部门干嘛?另外有些部门已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我们不能再受理,因为这样做极易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我们要向上海12315指挥中心学习……)
还有就是技术问题。比如说医疗消费,关于医疗器材、药品的检测,工商部门的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士,很多技术方面的东西也不清楚,就是想管也力不从心。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指导消费者去正确的相关部门申诉,由他们来处理。
国家将消协(消委会)定位为社团组织,赋予了消协(消委会)七大职能,是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对消费投诉进行理顺,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的保护消费者的职责。这些正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体系,提升消费水平,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但在法律上消协没有行政权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调解监督,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许多消费者不清楚其中的种种关系,误以为我们不愿意帮他们处理,责怪我们,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局成立消保局,从行政上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力度。消协调解不了的交给他们,让他们从行政上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这样加强了民主法制的建设和监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深入贯彻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但是有一点是应该值得我们警醒的,包括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在内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只注意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却不给消费者提供保护。我们始终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立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应该先处理好消费者的利益问题,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才是真正的对党对人民负责。
第二部分阐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三个观点。
一、《消法》对经营者规定了十项义务。这十项义务就是经营者负有的十项责任。经营者必须要履行这种义务、承当这种责任。遇到消费纠纷,经营者首先自己要努力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法》对消费者规定了九项权益,也就是说消费者有九项权利。权利是什么意思?权利就是享有法律授予和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得到的权益。
三、《消法》规定了消协组织的七项职能,其中最重要、最特殊的一条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消费者保护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但在其它法律上很少制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只要消费者投诉事实清晰,只要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又不肯合情、合理、合法处理解决的,那么消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并不是对经营者的名誉侵权。
第三部分讲商家、经营者注意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