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现就缺乏一个现实的基础。如果满足律师的后一个诉求,当然会给他们带来切实的收入,其负面效应则是,在逐利心态的驱动下律师也极有困难在群体诉讼中蜕化为一种纯粹的利益共同体。美国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经济利益的极度膨胀即是例证,在那里,胜诉酬金使律师从经济上到心理上都成为诉讼的主导,这给予他们强有力的诱因,使他们按照自己期望的方向去强求和修正当事人的态度和记忆。所以,他们对集团诉讼的改革基点在于防止律师滥用这一制度。
从程序利益角度,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基点,构建一个由各方诉讼主体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并能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提供广泛的诉讼机会的群体诉讼制度是我们的立法理想。在此基础上改革,才会使共同诉讼迈上一个台阶,真正朝着群体诉讼的方向发生积极的转变。因此,在立法上承认、协调代表人诉讼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实践中为之创造和疏通多种表达的合法渠道,才是推动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而根本的途径。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2]
美国的集团诉讼之所以能在世界上产生广泛的影响,并引起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与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一)促进人们接近司法
接近司法是群体诉讼程序的基础,是群体诉讼最为重要的价值所在。在这方面,美国集团诉讼的功能尤为突出。
首先,集团诉讼能够为实体法提供武器。关于集团诉讼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学者罗切特所言: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追求合法的法律请求的情况下,我们实体法的全面意义绝不可能为人所知。因此,普通法和制定法关于我们法律权利的陈述经常不过是虚幻的东西,因为它们可能使我们对权利所产生的高度期待随后却在与程序障碍岩石的碰撞中破碎。
其次,集团诉讼能克服与诉讼成本有关的障碍。如果受侵害者没有集团诉讼这种有效的工具,很多诉讼就会因为价格高昂的诉讼成本而被挡在法院的门外,这种与诉讼成本有关的障碍不仅包括如果同样的问题必须单独审理和判决所导致的重复性成本,也包括所主张的赔偿与法律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但追求这种请求的程序成本与每一请求额之间却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接近司法的目标尤其突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案例当中,经常显示出这一首要原则:为救济小额诉讼请求提供充足的动力是集团诉讼的一个重要目标。
最后,集团诉讼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一般的集团诉讼中,集团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而一旦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利益而集聚在一起,其"人数"就可能改变诉讼格局,从而使原告方能够平等地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组织(企业)进行对抗。
(二)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般认为,集团诉讼方式最核心的出发点便是通过一次性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小额请求,以谋求权利实现的低廉化和效率化。对司法经济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使审判者倾向于将法律上和事实上相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诉讼,以避免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这可以说是所有意图引入集团诉讼的国家的初衷。从理论上说,集团诉讼作为一种"效率性工具"起到了改善诉讼效率和司法经济的功能,它允许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的诉讼,取得了更大的管理效率,并且避免了诉讼的重复。进而,集团诉讼方法也通过减少互相冲突的裁决促进了诉讼公正和既判力效果。
从实证角度分析,在很多情况下,集团诉讼也确实为法院和被告带来了某种形式的效率。通过把以同一类事实为基础的所有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诉讼当中,集团诉讼使法院从审理重复诉讼的压力中解脱出来。集团诉讼也使被告摆脱了在因为连续多次的重复诉讼中出示相同证据和专家证人带来的成本。而且,因为所有没有明确表示退出集团的成员都要受到最终判决的约束,集团诉讼就大大降低了判决互相冲突的可能性(否则不同的当事人可能在不同的法院提出重复诉讼或在不同时间向同一法院提出重复诉讼,从而产生不一致的判决),如果诉讼不可避免,这一点对被告来说非常重要,集团诉讼的判决给了被告一种心理安慰,被告知道他们今后不会再遇到基于同一类事实的大量的不可估计的诉讼的压力。
(三)影响和改变公共政策的功能
传统诉讼的典型结构是一对一的单独诉讼,纠纷所涉及到的利益局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传统法院也以解决纠纷、定分止争为主要职能。集团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很多属于现代型诉讼的范畴,法官经常要对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并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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