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公司的预测虽有夸张的一面,但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地方。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环保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济计划指标年年超额完成,但环保指标年年完不成,原因就在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仍在继续。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我国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只能是一句空话。但由于地方利益掺杂其中,以及有时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甚至被收买的情况频频发生,对行政机关寄以厚望恐怕欠缺现实基础。而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则是遏止这些破坏资源的行为,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
3.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可以说首先归功于对外开放的政策。近年来,中国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走出国门,开始在国外上市。但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频频遭遇集团诉讼。正如一篇文章的标题所说:《海外集团诉讼"偏爱"中国企业》。全球最大律所之一,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已成为集团诉讼律师的目标,而大型上市国企尤其如此。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对健全证券市场规则、抵御外来风险以及塑造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4.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保护和救济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许多侵权行为特别是大规模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即使侵权行为得到了处理,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行政机关处理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情况来看,主要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大量受害人的权益很少能够得到补偿。
从诉讼渠道维权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远不能满足大规模群体性侵权救济的需要。即使这种代表人诉讼,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冷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群体纠纷的处理中,许多法院拒绝适用代表人诉讼,甚至普通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都"难觅踪影",而使我国的消费者不得不处于"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更需要引进美国式的集团诉讼。理论与实务界对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不赞同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与美国社会比较接近的欧日等国都不敢贸然引入集团诉讼,我国就更需要慎重。
目前这些国家没有引入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有许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工业集团的势力强大,抵制集团诉讼制度的引入;有些理论上的难点尚未解决等等。但其中更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社会对集团诉讼制度的需要程度远远低于我国。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欧洲,社会安全保障水平通常比较高。欧洲的社会保险系统是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安全和经费的主要机制,而不是侵权法律或产品质量责任法。这与侵权行为法有更高的社会和宪法重要性的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第二,在欧洲,大部分领域通过诉讼进行管理的呼声不高。例如,有证据证明,在欧洲销售的产品一般安全标准都比较高,出现缺陷的概率非常低。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出版的研究结论认为:人们的行为看来是家庭意外事故最普遍、最直接的原因,而有缺陷的产品和低劣的设计的影响力却在不断地下降。据估计,在使用中存在危险性而未被召回的产品数量与数十亿的使用中的产品数量相比,所占比例很低。而且大概至少75%的家庭意外事故中涉及到的产品已被使用多年,是因为产品的磨损、破损、缺乏适当的注意与保养所导致的事故。执行官员认为欧洲未被召回的不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小公司或中等规模的公司从远东进口到欧洲的廉价的电子产品或玩具。这种情况表明,需要加强的是边境控制和市场监督而不是其他责任机制。
(二)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是否具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条件,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又一个问题。我国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完全可行的。
1.导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被滥用的因素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之所以招致批评,与近年来集团诉讼的滥用有很大关系。但在我国,导致美国集团诉讼失控的几个最重要的因素,有的并不存在,例如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的在我国并不突出也容易得到控制,例如巨额的律师费用和好讼的诉讼文化。当然,由于中美国情的巨大差异,一些在美国集团诉讼运行中并不存在或不太突出的问题,也不排除会成为影响中国集团诉讼价值和功能发挥的巨大障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审判实践来不断解决这些问题。集团诉讼就是在不断争议和实践中得到发展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集团诉讼若能正常运行,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要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弊端则可能小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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