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策的问题作出判断。对某一集团诉讼裁决的意义可能远远超出该集团本身,可以说集团诉讼把现代法院推向了公共政策制定的舞台。
所谓现代型诉讼,在美国则被称为公共诉讼。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具有诸多差别,其中一个差别就是作为诉讼基础的纠纷所涉及利益的不同。传统诉讼的基础及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以其影响范围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周围有关系的人。而现代型诉讼中,对立的利害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因此其涉及的范围呈现广域化和规模化。现代型诉讼涉及利益的社会化,造就了法官认定事实进行裁判的工作从简单的适用法律向具有一定预测未来作用的立法工作扩展。法院在集团诉讼中通过禁止令状或宣告性判决等多种手段发挥了影响和改变公共政策的功能。因为集团诉讼不仅仅限于金钱赔偿请求,还可以就牵涉到多数人利害关系问题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状或权利宣告判决。对此,日本的谷口安平教授也认为,应该直截了当地承认集团诉讼实现公共政策目的的现实功能,集团诉讼的目的在于公共政策的改变或公共利益的实现,之所以在集团的背景下采取诉讼的形式,是旨在通过法院与公众之间关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对话产生有拘束力的方法,并在正当程程序的展开过程中使这种解决获得正当性。
(四)强化实体法的实施力度,抑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群体侵权集团诉讼案件是以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侵权赔偿为主要目标,由于美国侵权法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因此,许多群体侵权集团诉讼除了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之外,兼有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与抑制其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最初根据在于"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的衡平法思想。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认为:如果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数额微小的话,即使前来领取本身也可能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这可以说是人们自然的反应。如此看来,这一制度与其说是为了救济已受侵害的权利并挽回损失,还不如说是基于让侵害者吐出不法取得的利益并不敢再犯的动机。
六、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对集团诉讼这样一个在美国本土都充满争议的制度,我国能够借鉴吗?笔者认为,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群体性纠纷,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一)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遏制我国愈演愈烈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的需要。由于我国法治和信用制度的严重滞后,以及实体法的实施缺乏程序法的有效保障,我国大规模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证券市场来看,近年来,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不断被曝光,中科创业、亿安科技、银广夏等20余起已经查处的股市大案触目惊心,涉及到的受害人人数达数千万。
上述现状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将会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一方面从事不法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会为其不法经营方针和侵权行为高奏凯歌,其他企业和个人也会仿效而加入其中,因为违法行为伴随而来的是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权利得不到救济,其后果不单是个人的权利遭到践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会进一步动摇。
而美国集团诉讼被普遍的认为是预防与制止公司违法行为的成功机制,其能够对侵权方实施最有力的制裁,使潜在的被告意识到自己要为违法行为付出经济和名誉上的责任,从而促进商业社会的诚实竞争、增强社会信用,而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2.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是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长期深刻反思的结果,是人类得以延续的保障,事关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把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使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仍然难以乐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在同济“汇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未来领导人研修班”开幕论坛上表示:"美国兰德公司最近预测,中国如果沿用现在的发展方式,到2020年资源基本用尽,自然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缺乏发展后劲,中国将变成一个很穷的国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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